本网讯(陈俊芳)
在公路边放牧,放任牛自由活动致路人伤残,放牧人因没有尽到对牛的管束义务,6月11日,江西省崇仁县法院判决牛主人丁大明赔偿受害人张国华经济损失3万余元。
2010年11月4日上午,丁大明在村子前面靠近公路的地方放牧自家的一头牛犊,时值中午,丁大明回家吃饭,任牛在该处吃草。12时许,同乡村民张国华骑着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牛犊受到惊吓,突然闯向公路,摩托车躲闪不及,与小牛发生碰擦车翻人伤,张国华住院治疗23天,诊断为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伤等,花费医疗费15741元。张国华出院后感觉记忆力下降,时常出现浅昏迷及烦躁不安等症状。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国华为脑外伤所致的轻度智能损害与牛撞伤所致脑外伤直接相关,同时经伤残评定为八级伤残。因丁大明否认其牛犊致伤张国华并拒绝赔偿,于是张国华将丁大明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可看出,小牛身上有擦痕,摩托车上有牛毛,与交警对丁大明询问笔录能相互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摩托车与小牛发生过碰擦。丁大明作为牛犊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户外放牧时,选择在公路边放牧,回家吃饭时,放任牛犊在公路边自由奔跑活动或者停留,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管束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法院结合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判决由被告丁大明承担原告张国华损失90815.6元其中35%的赔偿责任计31785.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