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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财产返还义务方能否作为原告?
作者:刘敏伟 发布时间:2013-06-08 16:08:37
【案情】
李某(男方)与曾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订下婚约,李某的父母向曾某父母给付礼金80000元,同时因购买金银首饰及摆酒等共花费100000元。不久,由于之前双方缺乏沟通,李某、曾某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和,曾某离开李某外出务工,且下落不明。因曾某父母与李某一家不能就返还彩礼达成一致协议,且不堪李某家族势力经常来家闹事,便将李某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 【分歧】 对于婚约财产纠纷,一般由男方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该案中男方不走法律途径,却凭借家族势力迫使女方接受他们的要求,女方迫不得已起诉至法院以维护权益。对于女方父母作为财产返还义务方能否作为原告,至此存在两种 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女方父母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因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而不能起诉,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 第二种意见:女方父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婚约”中包含有财产权利的得失变更,法律才将“婚约财产纠纷”纳入财产纠纷调整的范围。所以“婚约财产纠纷”的重点在于“财产纠纷”而不是“婚约纠纷”,起诉人是财物的接受人,被起诉人是财物的给付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女方父母也是为了解决财产纠纷而求诸于法律,故女方父母做为财产返还方起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管析】 笔者认为曾某父母不能作为原告起诉。 首先,新民诉法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女方父母作为婚约财产的接受人,承担着婚约财产纠纷中返还义务的履行责任。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点,同时,以男方为被告,也符合有明确的被告。也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基础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曾某父母能不能起诉关键的就是看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本案中,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50000元”,似乎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一点,其实不能,我们深入分析,本案判断是否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是否与原告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判断当事人有无对应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之一。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是被告的义务,那么被告就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中,原告要么变更诉讼请求,要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二、是否合乎法律逻辑。诉讼请求是法律概念,必须符合法律逻辑。第三、要符合诉的分类特征要求。诉的分类一般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类。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根据不同的诉,选择相应的措词。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方的权利义务倒置,被告不是义务的履行者,而是权利的行使者。本案作为给付之诉,其请求的事项是由原告向被告履行义务,从根本上,这不符合法律逻辑, 再次,由于在广大农村,这类案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权利行使方不采用法律途径,而使用各种方法侵扰他人人身权、人格权等方面的权益,以达到其提出的非正常要求。对于该类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等事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治安管理、甚至是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权益。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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