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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
作者: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05-27 10:21:24
司法统计工作是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对人民法院一定时期内案件的收结及审执情况进行的统计分析。它反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是人民法院量化审判信息的主渠道,是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是领导决策的依据。可以说,没有司法统计就谈不上对法院的管理。2009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也表明了在新形势下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的重要性。笔者结合所在法院近年来的司法统计工作,就如何完善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这一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几项基本要求 2009年,最高法院修订了《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新形势下司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对于基层法院来讲,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息数据录入及时准确。统计报表是决策依据,因此对其准确性的要求应当是极高的。信息数据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关系到领导能否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全貌、掌握各类案件规律以指导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在基层法院中,由于法官助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法庭书记员不但承担着司法统计、庭审和日常文秘工作,往往还要参与案件调查、送达、制作简单裁判文书等工作,职责分工的不科学、不明确,常常导致工作顾此失彼,数据统计上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势必大打折扣。因此,基层法院要切实提高法庭书记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强化人员配备,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司法统计基础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司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各部门及司法统计人员要坚守职业道德,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加强政治、法律、文化素养,打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基础。 二是统计工作优质高效。随着法院工作信息量逐渐增多,对统计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法庭统计报表大部分仍采用传统的手工填报方式,不仅费时费力,对案件的归纳随意性也较大。在立案案由不准确,一些案件归类不明确的情况下,随便选、任意填现象屡有发生,有的甚至发生错行、收结案案由不一致、无诉讼标的等情况。因而,基层法院要树立现代统计理念,适应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求,加快局域网建设,实现统计设备现代化,提高统计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统计的技术性差错。司法统计部门要配备配置高、兼容性好的计算机,并做到专机专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司法统计工作,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向中院、省院学习计算机统计技能,提高司法统计工作质量。 三是历史统计资料积极上报。历史统计资料是研究人民法院历史、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宝贵资料,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档案。由于早期管理制度、技术设备的落后等问题导致了很多法院历史统计资料残缺不全甚至出现断档,向上级法院上报数据缺乏依据。为使这些资料充分发挥其价值,法院应派专人负责开展历史统计资料的查寻、整理、上报工作。寻找出自有法院统计史以来的历史统计资料,然后进行耐心细致地整理、分类、统计、保存,按要求及时上报。 四是做好司法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目前,基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还没有彻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将司法统计仅仅当作工作任务,忽略了司法统计工作的“预测”作用。而随着审判工作领域不断拓宽,新类型案件、新情况不断出现,统计分析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因此,基层法院应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将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定出硬性指标,并纳入目标管理,奖优罚劣。同时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资源的整合和多途径运用,对具有共性或规律性的问题,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二、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司法统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许多基层法院未能将司法统计工作作为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对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不能有效的监督指导统计工作,使得该项工作很难提上法院领导的议事日程,多数基层法院均重审判和执行业务,却轻视司法统计工作,不少人认为司法统计无非就是报报表,统计统计数据,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抓上去就行了,司法统计的数据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当前,众多基层法院没有制定相关的司法统计管理制度和办法,从而造成司法统计工作无章可循,使得这项工作的开展一直处于很被动的地位,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员开展工作的困难很大,甚至在填报表数据要到处求人问人。 (二)司法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而统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由于长期沿用全面报表调查、逐级汇总的传统统计方法,使得司法统计工作的负荷、难度逐年加大,主要表现为:司法统计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领域越来越宽,但由于统计人员的素质难以跟上,且司法统计数据的结果又与司法绩效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所以,司法统计工作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越来越大。司法统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项工作比较枯燥、时限性强,同时司法统计又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人的要求很高,知识结构要全面,既要有较好的统计理论知识和经验,又要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还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经验,基本上要求是要做到一名复合型的“全才”,而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其他综合素质也要高,既要有宏观意识,能够从统计数据中把握全局,从数据关系中洞悉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从数据升降中把握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又能够注重细节,一丝不苟。[②]但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的现状而言,司法统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由于基层法院总体工作量较大,素质较高的干警多数被安排到审判执行工作一线,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人是作为公益岗位而无法长期从事,其业务素质不高,学历较低,责任心、敬业心不强,不愿意钻研业务,很多人几乎没有经过正式培训就开始上岗统计。此外,有些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人员有身兼数职的现象,平时疲于应付其它工作,能静下心来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的时间很少,这无疑更是对司法统计工作是雪上加霜。 (三)司法统计工作机构的归属不明确 司法统计机构和对口管理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并呈现出越往下越混乱的态势。从全国法院司法统计机构的设置部门来看,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一般均归研究室领导,而基层法院的情况就要复杂的多,由于大部分基层法院一般都不设研究室,从而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机构的归属非常混乱,有的法院设在立案庭,有的法院设在办公室,有的法院则经常变更管理部门。这必然导致上下级法院的统计工作衔接不畅,甚至一直处于无序化状态,从而造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尽如人意,错报、漏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统计分析严重滞后,质量不高,难以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和及时,无法充分发挥司法统计的预测作用,更无法做到司法统计工作的创新。 (四)统计工作基本物质保障不到位 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除自身的努力外,也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条件。但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实现办公自动化,基层法院统计部门的基本物质保障不到位,统计工作装备较差,计算机及配套的设备配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目前,多数基层法院数据输入仍然采用手工方式,统计流程往往是由各业务庭室将数据上报给统计员后,由统计员进行纸面汇总,再以手工方式输入司法统计软件。这不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容易导致一些人为的错误和业务庭室由于出于管理需要而发生“先报后结”或“先结后报”的操作现象。这些都客观上容易导致司法统计数据的不准确,也增加了司法统计的难度和工作量。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工作 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群体性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不能单靠司法统计员个人,而是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要在思想认识、规章制度上不断强化和完善,以实现司法统计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加强和改进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首要问题就是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司法统计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报数字,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做不好,审判工作的信息就不灵,情报就不准,领导就难以正确指导工作的开展。因此,院领导要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督促统计工作,经常强调搞好法院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广大干警对司法统计工作的认识,在院内形成一种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研究室具体抓,各庭室承办的工作格局。由院领导的重视带动中层干部,由庭室领导按照法院相关制度向本部门的统计人员提出具体的标准、要求,将司法统计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彻底摆脱重审判(执行)轻统计的思想。 2、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得力,是搞好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基层法院之所以出现司法统计报表错误较多,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也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有关。因此,要充分借鉴各地区司法统计先进法院的经验和作法,建立起适合本院的司法统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监管,确实提高司法统计在法院考核工作中的比重,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建立“月记载、月通报、年考核”的工作机制,按月通报各部门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各部门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在年终考核时,与各部门绩效考评挂钩,施行责任倒查。同时,要切实提高司法统计人员的地位,对在司法统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对一些司法统计工作搞得好,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统计人员要及时提拔重用,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明确分工,注重协调 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到案件流程、信息流转和网络技术等方方面面的相互配合,只有各环节、各部门各司其责,协调配合,才能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是加强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的协调,基层法院是基础,上级法院是指导,二者之间不可脱节。遇到与上级法院对统计分析理解不同的地方,要主动到上级法院学习探讨,协调认定。二是加强研究室与业务庭的协调。如遇到增加新表或统计工作有所变动等情况,研究室应与业务庭及时联系,确保在程序和数据上保持同步。三是加强司法统计员同有关庭室的协调。如司法统计员汇总时,发现有差错及疑问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庭室联系,有关庭室要与司法统计员积极配合,以最快速度找准问题,查明原因,避免各吹各打现象。 4、稳定队伍,加强培训 司法统计工作为决策服务、为审判实践服务的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强化司法统计队伍是关键所在。一是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由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确保一支较为稳定的统计队伍不可或缺。法院领导不仅要选派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工作作风严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还应当保持司法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连贯高效,形成强有力的司法统计网络。二是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加强政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熟悉计算机的结构、性能及软件的数据结构,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积极为领导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数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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