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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押解工作
作者:吴建文   发布时间:2012-08-23 10:46:24


    所谓押解是指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简称,从而我们得知押解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强行提解、押送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审判等活动的一项强制措施。笔者来至基层,现就从押解的层义、规章制度、处置原则、庭审中的押解及还押等方面剖析押解工作。

    一、押解的内涵

    1、执行押解任务必须是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在,因此,只有司法警察才有权执行此特殊任务。

    2、押解的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3、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必须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4、押解是一种强制行为。

    二、押解工作规范话和制度化建设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宗旨就是坚持以“服务审判、保障审判”为中心;安全、成功的押解是审判工作的基础,而规范、制度化是押解工作的基石。

    首先要加强防范意思,克服思想麻痹大意。押解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粗糙,不严格履行押解职责的思想是押解工作中的最大忌悔;因此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严肃工作纪律,平时发现问题要及时教育处置;且须经常举行押解管理工作经验的商讨会、交流会,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看押执勤水平,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克服思想麻痹大意,工作不负责任,作风粗糙,不严格执行押解的思想,积极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严格执行押解工作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规章制度时,要求“严”字当头,严密控制看押人犯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控制那些重点人犯的动态,从思想上做到常备不懈,行动上做到措施有力。

    再次要确保警用力量,警戒装备到位。严格按照押解法警与被告人二比一的比例进行押解,押解中的各类警用器械必须到位,如电警棍、橡胶棍、手铐、对讲机、车辆及报警装备是否完善等,因为有良好的装备物资基础,是我们克服困难的重要物资保障。对重、特大的人犯押解还应进行武装押解,要配戴好必要的武器装备,警力配备三比一。

    最后要认真研究并学会制定详细的押解应急预案。如对可能发生的交通堵塞、群众围观、被押解人不服从管理、企图脱逃、自伤自残、串供等突发情况就应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并尽可能研究出多种处置方案,以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沉着应对,果断处置,杜绝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押解的处置原则

    在认真执行押解工作规范、制度化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并要贯彻实施押解原则。

    第一、凭证原则。必须持有提押票,没有提押票是不能够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第二、安全原则。即对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人身及场地做好安全警务保障。

    第三、准确原则。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要准确无误地将其提出,认真核对,防止错提事故的发生。

    第四、车辆分配原则。对不宜同车等被告人的押解,如可能串供的或性别不一的被告人的押解均应分车提押;对重大案件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两辆以上囚车押解被告人的,应配备指挥车,必要时还需配备警用的备用车辆;囚车内不得搭乘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

    四、对庭审中的押解处置

    对于不同的地点与情况,有不同的注意事项需要我们的司法警察小心警慎,认真处理。如在法庭押解应注意:

    1、根据审判长或独立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法庭押解职责。

    2、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催审判人员缩短审判时间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情况的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的被告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

    五、还押工作

    最后,我们仍不能放松押解任务的后续工作,不能放松警惕、认真执行。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押回看守后应再次核被告人身份、人数、妥善办理还押手续,避免出现差错,及时将提押票签字交给审判庭;并把枪支弹药交给负责同志保管,并办理好登记手续。

    所以,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要求,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押解任务能够及时、安全、准确地完成,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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