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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作用
作者:文勇 辛凌 发布时间:2012-08-07 10:22:13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人民法院的武装力量,他肩负着维护法院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无权参与行使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司法警察在诉讼案件审判和执行案件执行活动过程中,肩负着维护法院尊严,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依据执行人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参与强制、协助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以及搬迁中的一系列警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对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给予约束,排除妨碍执行活动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从田阳法院 2008年至2012年6年间,共受理执行案件839件,结839件情况看,其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就有250件,占29.8%,而且在执行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是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执行死刑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任务,行使法律赋予的特定使命和神圣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有力保障。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参与执行是法警是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重要作用,在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的特点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既是司法警察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充实执行队伍的中坚力量。在当今时代,执行难是全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积案越来越多,执行工作成了矛盾的焦点。因此,充分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司法警察如何参与执行等相关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 在新形势下,执行工作显得纷繁多变,加上执行工作人手少,而现实案件执行中经常会出现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等热点、难点问题,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执行的难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迫切。例如:为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田阳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警察正规化建设目标,多方面强化警务保障措施,努力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法院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参与执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该院司法警察不断转变观念,提高对加强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狠抓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各种派警出警手续,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杜绝警务环节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尤其是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过程中,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和特点,与执行法官密切配合。2010年以来,田阳法院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的250件案中,不仅使执行案件案结事了,而且无发生任何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受到上级法院领导的高度赞扬。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强制性和武装性,是准军事化的,故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在参与执行中是最符合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将起到积极的重要作用。而执行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执行人员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提高社会的信用;同时执行工作又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诸多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与执行法官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 例如:2010年 2月1日,田阳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潘良房屋迁出措施过程中,田阳县法院出动干警40余人,其中司法警察占15人。该案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司法警察与执行法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井然有序,有效地对被执行人潘良所有的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72号房屋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将该该房屋内所有的棉被、棉胎等144件物品强制迁出,把该房屋交付买受人陆世当所有使用,使买受人陆世当交付拍卖款后历时7年才真正获得了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也使该民间借贷纠纷案几经周折反复执行12年终归划上了句号。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增添新的力量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执行工作的难点,长期得不到解决,从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是需要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的充实和加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干扰和妨碍,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这就需要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强力的后盾的协作和参与,《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都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赋予了司法警察特定的权利,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点。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拘留相关责任人等任务时,发挥了司法警察的威慑力与强制力的作用,为执行工作增添新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干扰。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部分,也包括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强制执行。 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纠正“执行乱”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为此,司法警察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应明确其位置与作用。 (一)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所担负的使命更是突出和重要,对维护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整体形象也起到重要作用。要提高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让社会大众执行工作的难度和社会压力,执行工作就必须有司法警察的参与,让群众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在加大,从而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二)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发展,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人民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更加频繁,同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而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就越来越纷繁和复杂,这就必然带来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是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受到人民法院现行政编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现实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壮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提高和强化执行工作力度和效果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不仅是履行其基本工作职责,也是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了其自身的工作实践能力执法能力,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素质及队伍的发展。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维护法律威严和充分体现法律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很好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更好的发挥其特长,维护法律威信。 四、司法警察在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应当注意的问题 司法警察担负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司法警察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同时司法警察应当注意在参与执行的过程中严格把握好的问题: 1、要注重协同作战,团结协作精神。作为一名司法警察,无论是在执行押解、送达任务过程中,还是在执行的现场,都要发挥团结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形成一个整体,才能体现作为司法警察的主动、快速、高效的特点,才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处于从属地位,执行工作主要由执行员完成,这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负责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或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执行工作的被动。 2、思想上要重视,工作上要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敌对情绪较高或者矛盾比较激化的案件,执行局才要求司法警察参加,案件执行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就由执行员独自完成。这使得司法警察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导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3、随机应变化解矛盾,公正执法。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不闻不问。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4、明确责任,确保执行现场的安全。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而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在执行任何的任务,都必须具备的。尤其是在执行现场,更要注意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的倾向和动态,确保执行法官和执行现场的安全。 5、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组织性和纪律性。要加强司法警察纪律性教育,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牢记组织纪律,提高组织性,形成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作战,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特别是在参与执行过程中,更要注意自身的形象,提高自己的组织纪律性。 (二)建议 1、执行工作是复杂多变的,执行任务是繁重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妨碍和阻扰,甚至还会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执行查封、扣押、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一些意外情况,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就具备反应迅速、装备比较强、组织协调指挥比较统一等诸多突出的优点和长处。因此,执行工作就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配合,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警务保障就显的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防范并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在履行职责,但在新的时期,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司法警察怎样才能行使好“参与执行”这一基本任务和职责,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过程中,思想上、行动上要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明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加强自身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自身的专业素质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更好的适应执行工作,因此,要加强自身的教育,要多学习,提高基本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以适应新形势下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4、参与执行中要适应角色的转换。司法警察在参与具体的执行案件的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自身角色的转换,既然参与执行,就要充当执行员,当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如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就必须是以司法警察的身份去制止不当的行为,善于适应角色的转换并发挥威慑力作用。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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