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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暴力抢劫一百元未遂 获刑三年罚金2千
发布时间:2013-06-07 10:57:59


     本网讯(王学才 薛昌生)   广西荔浦一男子胁迫三轮车女司机交出1百元未果后,竟然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抢劫。6月6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抢劫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罗守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2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罗守才从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天龙药店旁边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三轮摩托车到荔浦县荔城镇荔波食品厂后面的荔星小区时,被告人在胁迫被害人李某交出一百元人民币未果后被告人罗守才用手勒住被害人李某的脖子,并拉扯李某身上的单肩背包,将李某拉倒在地,李某双手紧紧护住背包,被被告人罗守才在地上拖行。被害人李某大声呼救,路过此处的潘某对被告人罗守才的抢劫行为进行制止,遭到被告人罗守才的言语威胁。由于潘某态度坚决,加上附近群众多人陆续赶到现场,被告人罗守才被迫逃离现场,抢劫未果。在廉租房小区路口被告人罗守才被群众抓获。另查明,被告人罗守才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守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罗守才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守才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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