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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抢夺后暴力拒捕 男子抢劫未遂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6-07 09:19:55


     本网讯(贾亚妮)   平乐县男子陶水在大街上抢包被群众追赶后持刀威胁,平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平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6月6日,广西平乐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陶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陶水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到平乐县同安镇大街,趁受害人龚某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在龚东英及群众追赶过程中,陶水将手提包丢在路边,后陶水持刀对追赶的群众进行威胁,被群众制服。被抢手提包被龚某某捡回。被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900.00元、波导牌直板手机一部、三普牌翻盖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评估,波导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0元,三普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水在实施抢夺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陶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而未得逞,是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水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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