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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作者: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3-06-04 08:42:29


    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3年4月2日发表了高胜敏、易亮同志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应如何处理》一文,笔者以为其观点值得商榷,故一抒己见,以供交流。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长期分处不同城市打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某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并独自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致使该案迟迟无法结案。

    【分歧】

     就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诉意见第9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在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双方原先达成的调解协未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作出判决。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观点】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笔者以为第三种处理意见更为妥当。

    本案中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私权利处分的行为并不能成为法院做出判决的证据使用,因为在调解时,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某些权利和财产分割方面不得不做出让步,这种让步完全是以达到离婚目的而做出的妥协,如若在达成协议后对方又反悔的情况下,法院就依据该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这对做出让步的一方有失公允。故第二种意见中“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若在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绝签字,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调解中,黄某与陈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可视为是一份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因此,笔者以为,用第三中意见来处理本案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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