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法律后果
作者:易亮 高胜敏   发布时间:2013-04-02 10:35:51


    【案情】

    陈晓梅与黄小平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儿。因双方在外务工,缺乏情感交流,陈晓梅遂于2013年1月31日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但黄小平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嗣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分歧】

    对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达成的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就是其对自身所享有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权利从法律上讲是一种私权,根据私权自治的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中所达成的协议,就相当于解决他们民事争议的一种“合约”,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并不必然作为判决依据,法院应当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很明显,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应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经签收,该调解书亦不具有法律效力。《民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另外,法律规定对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院在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可依法留置送达,而对调解书则不能留置送达。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法律,除依法可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种案件外,民事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法律赋予的“反悔”权,参照法律对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的理解,这个“反悔”应是对调解内容的反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认定庭审查明的事实来依法作出判决。

    当然,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权不利于促进社会诚信观念的建立,也对司法公正以及审判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盼望全国人大在充分调研,依法论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对《民诉法》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