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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引发聚众斗殴 致人重伤转为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13-06-04 11:31:54


     本网讯(毛伟)   因汽车窗户玻璃被砸,引发两伙男子聚众斗殴,一方在打斗过程中用刀将对方捅至重伤,致使案件定性发生转化。2013年5月2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焕建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叶河勇有期徒刑二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甘鹏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9月14日下午,费文志在上饶赌博时因赌债一事与丁志宏发生纠纷,丁志宏将费文志的车子玻璃砸破。当晚8时许,丁志宏(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甘鹏和熊金贵(另案处理)等人与费文志相约一起到铅山县河口镇金沙洲KTV门口谈车子被砸的事情。到达金沙洲门口后,被告人甘鹏等人即与在那里等候的费文志、费文有、费文琦、费文嘉等人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被告人甘鹏用手掐住费文嘉的脖子,与费文嘉厮打在一起,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拨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和丁志宏等人就开始追打费文志、费文有、费文琦、费文嘉等人。打斗过程中,费文琦的腹部被被告人丁焕建用刀捅伤,费文有的背部和手臂等处被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用刀捅伤、划伤。经铅山县鹅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费文琦、费文有的伤情均为重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甘鹏伙同他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丁焕建持刀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叶河勇亦对被害人实施了共同加害行为,该行为应属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行为,对其亦同时转化定罪。被告人甘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甘鹏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丁焕建、叶河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两被告人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鹏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丁焕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河勇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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