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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脏话起口角 男子夜宵摊上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31 10:43:01
本网讯(蒋虎 伍秀春)
日前,广西全州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讲脏话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正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蒋正宇与被害人蒋德柳等人在全州县全州镇三江路某烤鱼摊吃夜宵时因讲脏话而发生口角,被告人蒋正宇持随身携带的卡刀将蒋德柳腹部杀成重伤。2013年2月5日,被告人蒋正宇被公安机关拘传归案。 另查明,被害人蒋德柳受伤后在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疗费12001.40元;后转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32142.01元。法院就民事赔偿事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被告人蒋正宇一次性赔偿蒋德柳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款已给付);蒋德柳对被告人蒋正宇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正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正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被告人蒋正宇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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