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凤 陈旦平)
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洪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洪生因缺钱萌生盗窃的想法。2013年1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洪生回到其住宿的会昌县周田镇“168宾馆”后,先是用扫把把宾馆的摄像头顶斜,之后,利用其于2012年6、7月份在该宾馆住宿时捡来的宾馆客房的总卡打开408房门,趁房客郭才敏熟睡之际将郭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3100元盗走。接着,被告人继续用总卡开四楼的客房门,但没有盗窃到财物。之后,被告人陈洪生窜至三楼,用总房卡打开305房门,趁房客刘某熟睡之际将其钱包(内有现金350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盗走,把钱包内的财物取出后将钱包丢弃在三楼垃圾桶内。随后,被告人用同样的方法打开302客房,将房客巫某口袋内的现金130元和一部大显HX619黑色翻盖手机盗走,期间被巫某发现,陈洪生迅速逃离现场。当行至四楼楼梯时,巫某的手机有来电,陈洪生遂将手机扔出窗外,回到自己住宿的503房。为掩盖犯罪逃避侦查,陈洪生将盗来的刘某的身份证及三张银行卡从503房间窗户丢弃。案发后,被盗财物均被寻回,现金、银行卡、身份证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大显HX619黑色翻盖手机价值4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39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窃取的赃物均已追缴,大部分已发还失主,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