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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在沃尔玛盗窃顾客购物车内手提包获刑
发布时间:2013-06-03 09:26:55


     本网讯(范超 张田美)   两男子在沃尔玛超市趁他人挑选商品时,盗窃其放于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分赃后挥霍一空。2013年5月31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德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余丁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汪德成、余丁窜至鹰潭市沃尔玛超市,趁被害人阮某在挑选商品时,由余丁在旁放风,汪德成动手将阮某放于购物车上的红色手提包盗走。之后,二人来到UFO游戏城的卫生间,将手提包内的两部中兴手机(一部型号为N880E、一部型号为U830)、一部三星手机(型号为SGH-E848)及45元现金拿走,并将该包及包内的其他财物丢弃。事发后,二人将盗得的两部中兴手机卖给一过路收购手机的人,盗得的三星手机被汪德成留作自用。二人已将卖手机所得的赃款及45元现金全部挥霍掉。案发后,被盗的三星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N880E型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541元,被盗的U830型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631元,被盗的SGH-E848型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7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德成、余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丁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属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汪德成、余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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