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灿)
三名80后男子相邀到外地偷摩托车换钱,半途被公安人员逮个正着。日前,三人均被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88年4月15日出生的韦祖腻,家住广西柳江县百朋镇恭桐村,与黄明成、韦姜往系同村同龄人。2012年4月3日,韦祖腻、黄明成、韦姜往三人相邀到外地联手偷车换钱。当天3时许,三人共乘一部摩托车到达都安县九渡乡九伶村马陇队,发现路边一采石场的一间房前停放一辆红色飞肯牌两轮摩托车,无人看守,便商定由黄明成、韦姜往负责望风放哨,韦祖腻持自制的撬车工具撬开该摩托车的电门锁后将该摩托车启动盗走。当三人将摩托车开到九渡乡九渡街大桥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拦截,三人便弃车分别逃往山上及附近村屯。公安人员现场缴获了被盗的摩托车及三人原先所乘坐的摩托车。次日清晨,韦祖腻、黄明成下山来到九渡乡九思村古名队刁江河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2012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将潜逃的韦姜往抓获归案。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飞肯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37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祖腻、黄明成、韦姜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实施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明成、韦姜往负责放风,被告人韦祖腻负责撬开摩托车的电门锁,三被告人的行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分主次,故不认定主从犯,应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祖腻、黄明成、韦姜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摩托车已收缴并退还车主,故对被告人韦祖腻、黄明成、韦姜往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