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 周正兴)
几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然后进行诈骗。日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朝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11月某日,李朝仁和“阿丹”、“黄毛”(两人均在逃,身份不详)三人在上饶经济开发区董团乡境内见一农民何昆驾驶着一辆农用车,三人便合谋进行“碰瓷“诈骗。“阿丹”驾驶一辆微型小轿车,先超过农用车,然后故意占道行驶。“黄毛”则骑着自行车搭载着本已受伤的李朝仁,与“阿丹”的小轿车并行。在何昆超车并与“黄毛”骑的自行车交汇时,“黄毛”的自行车故意摔倒,造成自行车被农用车刮碰的假象。于是,李朝仁趁机将何昆的农用车拦下(阿丹则立即驾车离开),要求何昆带他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后要求私了,骗取何昆六千元。2012年6月12日,李朝仁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取张翔一万二千元。同年12月8日,李朝仁等人又准备用此方法诈骗高灵君时,被当场识破,李朝仁被扭送在公安机关,“阿丹”和“黄毛”逃逸。经司法鉴定,李朝仁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行为当时处于患病期,系限制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朝仁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害人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受伤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朝仁受人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李朝仁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均依法从轻处罚。第三次犯罪系未遂,此次行为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