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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与人合伙骗取价值60万元金属硅被判
发布时间:2013-05-31 11:10:59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博白县东平镇中年男子刘海伙同黄庆新窜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冒名骗取他人价值60万元的40吨金属硅。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刘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刘海伙同黄庆新(另案处理)窜到大化县岩滩镇,由刘海冒名“陈平安”,利用虚假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以承运货物为名,骗取了大化某硅业有限公司员工的信任,然后用一部大货车将该公司价值60万元人民币的40吨金属硅骗走。后刘海与黄庆新将诈骗得的40吨金属硅以每吨7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的郑其华。

    2011年9月7日,被告人刘海被刑事拘留。

    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海归案后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大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刘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刘海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3日、12月18日,河池市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刘海的上诉理由是,他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一直不知情,事后分赃时才知道黄庆新等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即使构成共犯,他只是帮开车,分赃很少,处于从犯地位。他归案后已提供了黄庆新其他销赃给郑其华的诈骗罪行,并协助抓获郑其华,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刘海的辩护人辩称,刘海所起作用较小,假证件其他人提供,本身只起到一个驾驶员的作用,联系销赃未参与,只分到小部分赃款,应认定为从犯给予减轻处罚。此外,河池市中院2012年10月2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后,刘海在庭审次日阻止在押犯蒙有阳行凶杀人,有重大立功表现。

    河池市中院另审理查明,与刘海同一监舍的在押犯蒙有阳收到刑事裁定书后情绪极不稳定,2012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蒙有阳为引起管教对其案件抗辩意见的重视,设法脱开其脚镣用之猛击同一监舍的在押犯王芬健的头部,刘海惊醒后即扑上去抱住蒙有阳,同时叫其他人报告管教,直至民警前来制服蒙有阳。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海从始至终均持诈骗的故意,且独自完成了获取信息、签订合同、拉走货物等诈骗行为中的主要环节,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海与辩护人关于刘海属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海所称郑其华另外两起购买赃物行为,经查证无法确定。

    中院指出,对于被告人刘海的立功表现,当时情形下,如被告人刘海不制止蒙有阳,极有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刘海的行为属于有效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此项理由成立。

    据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依法对此案作出了改判:

    被告人刘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刘海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刘海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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