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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学发展观下的刑事法治改革
作者:陈海媚 发布时间:2013-06-03 08:36:03
【论文提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要求以人为本,就要求刑事法治实现人性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刑事法治的人性化改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作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法治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不仅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刑事法治确立基本的社会秩序来“保驾护航”,而且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刑事法治也将发挥其重要的维系和保障作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法治的改革应当以发挥其法治指引作用,实现其维护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的核心价值作用。全文共7877字。
【关键字】科学发展观;刑事法治;改革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与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要求以人为本,就要求刑事法治实现人性化,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刑事法治的人性化改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的。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转变思想观念,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刑事法治正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的要求,是认识和观察问题,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要求,正确分析判断形势,立足全局,科学谋划,实现科学发展观下刑事法治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发展的要求。在刑事法治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对于做好刑事法治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制约和影响刑事法治改革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科学谋划刑事法治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科学发展观下刑事法治改革的指导意义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刑事法治思想,在领导我国刑事法治改革建设的过程中就当前历史条件下对刑事法治改革问题阐述了一系列内涵丰富的思想,这些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化的崭新成果,科学发展观视域中的改革思想,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推动刑事法治改革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法治是指依事先制定好的正当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在法治社会,刑事法治改革要想得到长期、有效、科学的发展,就要将其以一定的形式使之常态化,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结合人性关怀的特点,刑事法治改革应该顺应整个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自身提升。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就是刑事政策以法律的形式来达到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合法私有财产、社会公共财产,以达到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的目的[1]。因为刑事法治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法益的重要性和违法制裁手段的特殊严厉性等特征,而且刑事法治所治理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中最不和谐的现象——犯罪行为,所以,刑事法治应当坚持科学、理性、务实的精神。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高速跨越式增长,在这三十年里,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各种各样的社会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仅仅以民事和行政法律手段加以干预和控制,已被事实证明无力有效解决环境危机,必须借助更严厉的刑法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为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博登海默指出:“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就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自由是主体的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它表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即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2]。刑事法治的真正要义,就是要依法保障人的平等与自由。因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高命题,所谓刑事法治,归根到底,就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保障人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在科学发展观下的刑事法治改革,要围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保障人的自由,也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建立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生活幸福,安居乐业为要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自由和秩序相统一的社会。自由、秩序与和谐一致,是刑事法治改革的重要方向和重要社会价值取向。对刑事法治的改革,内在地要求法治改革在保障个体自由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达到致完美的和谐,这就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理念,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体现刑事法治改革保障人的自由,体现法治社会以保障人性自由为至上的目标,刑事法治维护社会秩序,体现了法律与政治“天人合一”之美,实现了最佳的社会效果。我国目前的刑法的刑罚结构式属于偏重的,其中死刑与长期徒刑占了重大比例,因此,借科学发展观的东风,不断改变与调整我国刑事法治政策趋于人性化是一个重要的契机。例如2012年《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就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口,笔者相信随着科学发展观的不断贯彻执行,人们观念的转变,刑事法治改革将越来越顺应社情的发展。 二、刑事法治改革的时代性意义 中国的刑事法治改革一路走来,风雨兼程,但在历史不断向前的步伐中,仍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留下划时代性的印记,对我国刑事法治改革具有时代性的意义。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法治改革发展历程 就实际发展历程看,中国刑事法治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刑事法治起步阶段。建国初期,由于国家面临着镇压反革命巩固新生政权和恢复经济建设等重大任务,制定统一全面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又一时难以具备,我国便根据形势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具体的罪状和处刑条款,这些刑事法规在建国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其分散、零乱、不系统的缺陷也暴露无遗。为了弥补这些缺憾,我国即着手进行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很快拿出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草案。然而,随之而来的“反右”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给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才得以重新启动。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分别经历了25年和24 年,前后易稿 30多遍的漫长而曲折的起草制定过程之后,终于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这两部法律的诞生,表明新中国的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刑事法治建设开始迈上正轨。 第二阶段:刑事法治的全面建设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对我国的刑事法律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1981年起至1997年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23个决定,并在90多部经济、行政法中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宪法、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律师法的相继修订及出台,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之间甚至刑事法律内部也产生了诸多不协调。80 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着手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最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1997年3月,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修改和修订后的“两法”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3]。 第三阶段:刑事法治的深入发展阶段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这一举措,有力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特别是“两法”的修改和修订,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刑法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体现法治文明的原则。以罪行法定刑罚法定和程序法定为核心的刑事法治,反映了在处理犯罪问题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适度均衡,既有利于打击、预防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发展。 (二)我国刑事法治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进步伐,我国刑事法治改革成就斐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得以确认,刑事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治的意义得到阐明,法治的观念得到传播。1997年9月,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下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依法治国的确立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进程,两法的修订确立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刑法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等体现法治、进步、文明的原则。 2.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更加严密,立法技术日臻完善。1979年两法的颁布标志着刑事法领域无法可依时代的结束,而1996年、1997年两法的修订则使原本分散的刑事法律规范变为统一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并形成了以宪法为最高规范,刑事法典为基本规范,辅以刑事法律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辅助规范的法律体系,体现了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大大便利了司法适用,标志着我国的刑事法治又前进了一大步。 3.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制度更加科学。我国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自首立功制度、时效制度、刑罚制度等都有了重大变革。刑事法治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正朝着科学、人道、文明的方向发展。中国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司法改革,为建立公正、高效的刑事法治制度而努力。 4.极具中国特色的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法治政策的确立。基本刑事法治政策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总体指导方针,是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防治刑事犯罪的战略、策略、原则、方针、措施等。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指出的那样,它“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以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强调从宽,以致打击不力[4]。”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演进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镇压”与“宽大”两个刑事政策,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再发展到 1956 年党的八大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到1979年刑法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予以立法化并作为制定刑法的政策依据,逐渐趋于科学合理。近年来,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党中央和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在对我国以往基本刑事政策总结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发展完善,提出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应当确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全面贯彻落实,有利于理性地治理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5.顺应国际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成就日益显著,在国际的地位影响不断上升。我国重视并积极参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维护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宗旨之下,参加了许多重要国际刑法公约的制定和讨论,并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重要的国际刑法公约。我国政府派代表团自始至终地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草拟、制订工作,为该规约的通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另外,我国也与相关国家积极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在打击恐怖活动、腐败犯罪、国际贩毒、非法移民、洗钱犯罪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6.刑罚执行方面日益规范。刑罚是“双刃剑”,正确运用于社会有益,用之不当则反受其害。我国现在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对刑事法治进行必要的调整,大体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5]。实践表明,近年来刑罚执行日益规范,增强了刑事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更加人道化、理性化。 三、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法治改革的划时代意义 科学发展观为刑事法治改革工作确立了正确方向,明确了价值追求,提供了基本方法,提出了根本要求,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刑事法治改革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刑事法治工作中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的必然要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公正高效地办理好各类刑事案件是刑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要务,是刑事审判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始终保持清醒地头脑,根据新形势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要求,从有利于减少犯罪控制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来考虑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的新期待,理性认识不同时期的社会治安态势,研究把握刑事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更加全面地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更加注重刑事法治改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加准确地把握刑事法治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稳妥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确保通过公正高效地办理刑事案件,发挥政策威力,实现政策效果,最大限度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审判职能作用。 (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司法为民是刑事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从全力维护人民利益出发,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活动,科学考量刑罚的宽严适用;必须在法律规定和政策适用的范围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切实体会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慎重做出量刑的宽严选择;必须坚持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并重,注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更注重通过宽严并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必须注重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理解和适用法律政策认识和把握大局、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确保适用法律政策的准确性。 (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必然要求。 运用和谐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是刑事审判工作坚定不移的目标。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在严格执行刑事法律的前提下,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要重视“宽以济严”,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轻微刑事犯罪,要重视“严以济宽”,以确保实现惩戒与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要通过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真诚谅解,从根本上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视情况对被告人体现从宽政策,尽力修复被刑事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要切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消除误解,尊重和服从正确的判决,使矛盾切实得到化解 要积极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确保被害方在物质上得到救济,精神上得到安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追求刑事司法的良好社会效果,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因此,要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以严格依法为前提,保证刑事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体现政策为保障,发挥政策优势,实现刑事裁判的合理性和目的性,把社会公众的需求充分体现到每一起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释法解疑的关系[6],既坚决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性,又注重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不满,使其理解政策精神,接受正确的裁断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的关系,既保证刑事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又注重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发挥政策优势,实现刑事裁判的合理性和目的性,充分体现社会公众的需求,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既坚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理刑事案件,又坚决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的监督,协调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刑事法治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确保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方向。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新需要和工作发展中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确保刑事审判工作与法治建设的进程相适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力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更好完成刑事审判工作任务的价值追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使命;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把增强党的观念、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作为始终保持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7]。 (二)正确贯彻刑事政策,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要求,充分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从宽与从严情节,因时、因地、因案、因人而宜,宽严并用,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和具有从重情节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轻情节的予以从宽处理,罪行严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从宽,罪行较轻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从严,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达到执行政策与法律的有机统一,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全面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刑事审判整体工作水平。 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提升刑事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有力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审判人员认识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以及做群众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能力,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着力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就案办案,忽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漠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作风;着力加强廉洁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要坚持统筹兼顾,通过理顺各种关系,营造刑事审判工作的良好外部环境 要在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绝对领导的同时,协调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关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民主监督,争取广泛的理解和支持,为形势审判工作创造宽松环境;要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配合,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协商执行法律政策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取得认识上的统一;要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发挥法制宣传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促进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善。 五、结语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推动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切实改进刑事法治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切实解决在司法理念、素质能力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和制约因素,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 【注释】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2]龚廷泰:《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司法的真善美》,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年总第71期,第22页。 [3]张波《从人权入宪看我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23页。 [4]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载《求是》,2008年6月半月刊,第39页。 [5]谢睿智:《刑事政策原论》,正中书局出版社2006年版权,第6页。 [6]陈兴良:《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24页。 [7]周永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载《求是》,2009年第7期,第59页。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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