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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改革关键不在存废
作者:余华新 发布时间:2013-03-21 15:51:18
3月17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记者见面会上表示,劳教改革方案年内有望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大批专家学者、公职人员甚至普通百姓都加入到了这场大论战之中。
劳教制度的建立起源于1955年8月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劳教的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被广泛认为是劳动教养在中国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标志。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教制度历经变革,劳教对象不断扩大。 劳教制度在中国存在了半个多世纪,期间虽不断经历变革,但仍然饱受诟病。近年来更是不断有相关专家、学者、律师联名致信高层,呼吁改革现行劳教制度。现行劳教制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遭到质疑:一、从报批、审核、决定、执行,到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由公安机关一家负责,缺少基本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二、劳教制度可以在很短时间里、用很内部的方式,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行政权被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三、劳教本来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可是,劳教的处罚力度却高于刑事处罚中最轻的1至6个月的拘役,存在的合理性应受到质疑。四、对于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特殊人群,劳教制度并不能达到治安处罚或教育改造的目的。 对于劳教制度改革,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有人主张通过建立类似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有人主张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寻找劳教制度的替代制度,以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为主。俗话说:合适的就是好的。恋爱结婚如此,制度建设亦如此。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只有最符合时代要求的制度。“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在讨论劳教制度存废的时候,我们不能简单地拍脑袋、拍桌子,而应该立足现实,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劳教改革之路。从这个宏观层面出发,劳教制度的存废也许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要完全废除现行的劳教制度,那么必须为它找到一个合适的替代制度。无论是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都应该保证该制度的合法性和程序性,使之成为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应完全由行政权力主导。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和保安处分的对象,也应根据国情作出更加明确合理的规定,避免模糊性带来的随意性。如果不是废除而是改革现行的劳教制度,那么针对现行劳教制度的弊端,国家应加强立法,改革劳教制度不合理的地方,使之能够合法、规范、有效地惩罚那些轻微犯罪的人员,填补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空隙,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使之更加符合法治的要求和民众的期望。 因此,劳教制度的改革关键不在于存废,而在于如何使改革适应国情和时代的需要,在于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更有尊严。 (作者单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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