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飞 张圣来)
丈夫因患病丧失生育能力,妻子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7年底,原、被告经原告亲戚介绍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前往重庆打工。2009年上半年,被告发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患有睾丸结核疾病,同年5月,被告进行手术治疗,切除了双侧附睾丸,并自此丧失生育能力。此后,原告在家照顾被告,双方并于2009年农历十一月初四举办了结婚酒宴。2010年,原告在外打工半年后回家生活,2012年8月,原告再次外出打工至2013年初回家过春节。2013年农历正月初二,原、被告因故闹矛盾,原告遂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外打工,在此期间双方理应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2009年,被告身患疾病,经治疗已丧失生育能力,此后几年时间内,原告能够积极帮助被告进行治疗,实属难能可贵。现原告因与被告闹矛盾而搬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产生些许隔阂,但只要双方能够正视问题,互谅互让,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