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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妻”同居一月余远走高飞 农民无奈诉离
发布时间:2013-05-29 11:34:24
本网讯(詹菊生 汪红霞)
5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首例涉外婚姻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王洪盛与被告黎氏贝叄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洪盛系江西省婺源县镇头镇岭下村的汉族男性农民,被告LE THI BE BA(中文名为黎氏贝叄)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西宁省滨球县安顺乡滨村京族女性农民。2011年10月,在浙江打工的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2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经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了字号为J360000-2012-000002的结婚证。婚后,被告跟随原告一起原告家所在地镇头镇岭下村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语言不通,被告与原告及其家人交流的唯一方式只靠手势比划。2012年3月2日,被告独自离家出走不归,原告四处寻找历一月之久,被告下落杳无音信。无奈之下,原告于2012年3月30日将一纸诉状递到婺源县人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受理后,严格按照民诉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和开庭的相关法律文件。直到开庭审理和宣判,被告始终没有出现。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两个不同国籍的公民。婚前缺乏了解,在感情基础还很薄弱的前提下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又语言不通,加上地域、生活环境、文化背景、民族风俗的明显差异,使之各自的脾气性格、生活习惯无法交流沟通,导致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也无法融入原告方的大家庭。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仅一月之余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遥远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例。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故依法缺席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爱情、夫妻、家庭,人之必经之路。爱情是人与人之间的强烈的相知、依恋、亲近、向往,以及无私专一并且无所不尽其心的情感,是建立夫妻关系的基础。夫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家庭是亲属中较小的户内群体,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济核算、相互合作发挥作用的人组成的单位。从爱情到夫妻、家庭的组成,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担负这种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靠的是夫妻之间情投意合,心心相印。象本案这种夫妻关系实在是难以长久维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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