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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网瘾难耐欲往网吧遭夫阻拦愤而出走两年
发布时间:2013-05-30 11:52:22


     本网讯(严忠关)   夫妻不远千里外出打工,妻子“网瘾”难耐,欲到网吧上网遭丈夫劝拦,夫妻吵架后,妻子负气离开,抛夫弃子,断绝联系,2年后妻子以“被诱骗与丈夫结婚、夫妻年纪相差15年,无感情分居2年”为由起诉,理直气壮地要求与丈夫离婚。5月29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案,判决驳回妻子的离婚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

    2002年初,17岁的瑶族姑娘谭美到田东县城一个工厂打工,与早已在该厂打工多年32岁的瑶族男子黄原相识,因谭美是新手,技术与能力对完成工作要求有差距,平日黄原会照顾和帮助谭美,黄原的善良和热心让谭美很感动,工作之余谭美会打听黄原的私生活,“黄大哥是否结婚、小孩多大?”等等,得知黄原未婚且未有女朋友之后,情窦初开的谭美对黄原暗生情愫,黄原亦对单纯可爱的谭美多一些关照,平时双方会用民族语言交流,黄原父母双亡,自小与姐姐及姐夫一起生活,成年后自已外出打工,谭美对黄原心生同情,亦多一些依恋,双方都爱跟对方在一起做工,同厂工人戏称两人系一对恋人,黄原对此不置可否,但心理仍有顾虑,彼此年纪差距大,谭美的家人是否同意双方交往?黄原忐忑不安的拜见谭美的父母后,谭美的家人同意双方恋爱结婚,2003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谭美未满20岁,双方想方设法更改了女方的实际年龄,将谭美的实际年龄虚报4岁后,双方高兴地从乡政府领取结婚证。

    2005年3月17日,谭美生育儿子黄小阳,双方回黄原老家生活。为了生计,平时黄原到田东县城做工,谭美在家务农,黄原为谭美买一部手机,方便联系的同时,可以让谭美闲暇时玩游戏解闷,谭美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找到别样的生活乐趣,谭美经常会撇下家事不管,借口到县城买东西而到网吧上网聊天,“网络”乐趣使谭美嫌丈夫老土,缺乏情调,谭美的变化黄原心知杜明,夫妻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因担心妻子上网入迷,2010年3月1日过完春节,黄原带妻子到千里之外的广东佛山市打工,一天辛苦劳作之后,晚上谭美不忘到外面网吧上网聊天,上网入迷时常忘记时间,黄原担心影响第二天的工作和妻子的安全,好言劝妻子夜晚少跑外上网,谭美并不在乎。2010年3月15日,谭美晚饭后“网瘾”难耐,又想夜晚到网吧上网遭丈夫劝拦,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谭美见时常受丈夫管束,感觉与丈夫无法沟通交流,负气离开丈夫,一去不归,音讯全无,黄原寻找妻子未果,独自返回老家,过年仍到岳母家寻找也不见妻子。2012年8月6日谭美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在诉讼中,谭美称双方相识时,女方刚17岁,结婚时,年仅18岁,思想未成熟,且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方利用关系涂改女方的出生年龄,领取结婚证,黄原具有诱婚、骗婚的行为,故双方婚姻不合法,婚姻无效;同时双方年纪相差15年,无共同语言,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且双方已分居2年,故谭美认为其要求离婚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谭美不服一审判决,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谭美于1985年5月出生,到2003年10月23日与黄原结婚时,已年满18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谭美与黄原登记结婚时,已是成年人,具有辩别是非的能力,其是否与黄原登记结婚,完全可以自主决定,而谭美主张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登记结婚,黄原存在诱婚、骗婚的性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虽双方登记时,谭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到2005年5月以后,谭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现在谭美年龄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故谭美主张双方婚姻不合法,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双方虽年龄相差较大,不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二年,但引起谭美外出的原因,是双方为谭美上网问题发生争吵,这属于夫妻之间的家庭琐事,并且在此期间黄原没有向谭美提出过不利于夫妻关系的要求,不做出伤害夫妻关系的事,还在等待谭美的回归,可见黄原能原谅谭美的行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谭美以双方年龄相差15年、分居超过两年为由,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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