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建国 华欣)
在寝室遭遇抢劫,学生从二楼跳下逃跑,摔断左腿。5月3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叶林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的20%计1.2万元。
2013年元月1日下午4时许,二名歹徒(均已判刑)带刀窜至新干县某中学男生宿舍里,用刀威胁正在看书的叶林拿钱出来,叶林被迫拿出14元钱给二人,但二人嫌太少,动手去搜叶林的身,叶林害怕身上300元生活费被搜走,便从二楼跳窗户逃跑,不幸摔断了左脚,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叶林父母认为学校安保不力,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遂将新干县某中学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关系,本案受害人叶林的伤情事故是发生在校园内,新干县某中学未完全尽到管理保护安全职责,导致二名歹徒携带管制刀具进校实施抢劫,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观点可以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结合本案实际,被害人叶林的损失额为6万余元。具体由二名罪犯各负担40%,新干县某中学负担20%为宜。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