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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工亡获赔七十万 继母诉求分割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21 16:30:18


     本网讯(通讯员 刘敏)   继子因工死亡获赔70万,继母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分配,但未得到其他亲属认可,继母一怒之下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生根、李群芳等返还原告何秋梅应得赔偿款87500元。

    原告何秋梅与张小兵系继母子关系。2012年7月25日,张小兵在工厂作业时被水渣淹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厂(甲方)与被告张生根、李群芳、陈秀女、张甜(乙方)签订张小兵工亡待遇协议书,约定由甲方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即乙方)工亡补助金420000元,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280000元,共计70万元。协议签订后,乙方领取了70万元补偿款。原告何秋梅认为自己作为张小兵的继母,有权分得张小兵的补偿款。被告领取补偿款后,未将原告应得部分分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返还原告应得张小兵补偿款14万元。

    法院另查明,1974年12月11日,张生根与陈秀女生育儿子张小兵,1983年4月,张生根与陈秀女离婚。1985年4月10日,张生根与何秋梅登记结婚。同年下半年,张小兵与其父张生根、继母何秋梅共同生活,直至1993年张小兵参加工作。2004年,张小兵与李群芳结婚,并于2006年11月生育女儿张甜。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兵因工死亡所获70万元补偿款,是对张小兵近亲属因张小兵死亡而遭受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应由张小兵的近亲属共同所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该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虽然该补偿款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畴,但其分配原则应参照遗产继承的原则。原告何秋梅系张小兵的继母,其与张小兵生父张生根结婚后,对张小兵尽了抚养、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即与张小兵有扶养关系,有权参与分配张小兵的工亡补偿款。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经济来源、生活状况及与张小兵生前生活的密切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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