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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不成竟打人 男子被判赔偿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3-05-22 14:30:07


     本网讯(刘在郴 王勇生)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索要欠款也要按法办事,否则,与人发生争吵,将人打伤,不仅欠款要不到,反要赔偿医药费。身为债权人的邓康祥因为太冲动,就吃了这个亏,后悔不已。5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夏丽丽诉被告邓康祥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邓康祥赔偿原告夏丽丽医疗等费用7481元。

    原告夏丽丽之夫邓康升于2009年4月份向邓康祥借款40000元与人合伙开办餐馆,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由于邓康升开办餐馆经营不善,不到一年就倒闭,所欠被告邓康祥的40000元也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邓康祥多次上门索债,邓康升索性外出打工。2013年春节临近,邓康祥念起邓康升还欠自己40000元借款,心里很是烦躁。2013年2月6日,被告邓康祥再次来到邓康升家索债,其妻子夏丽丽一人在家。看到债主上门,原告夏丽丽也心生不悦,声称自己没钱,邓康升在外打工没有回家,谁借的钱向谁要。这使得本身烦躁的邓康祥恼怒起来,他首先对原告及其家人谩骂,引发双方争吵,进行引发厮打,造成原告夏丽丽受伤,经司法鉴定,原告轻伤甲级。原告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邓康祥医疗等各项损失24935元。答辩中,被告邓康祥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但认为原告自身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邓康祥与原告夏丽丽发生经济纠纷后,不按正当途径解决,采取人身攻击的方法强行索债,在索债过程中造成原告夏丽丽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赔偿应予支持。原告受伤的结果系原告与被告邓康祥互殴引发,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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