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小燕 张丽)
欠钱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为索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由于方法不当最终害人害已。日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债务引发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刘军兰非法拘禁债务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军兰在宜春赌场上借给被害人何毛英4000元钱,后经被告人刘军兰多次催讨,被害人何毛英一直未归还。2011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刘军兰在宜春市上高县城发现被害人何毛英,遂邀集他人强行将被害人何毛英带上车,拿走被害人手机,并将被害人带至宜春,在一间咖啡厅前被害人喊救命并想下车逃跑,遭到被告人刘军兰等人的威胁、恐吓和殴打。后被告人刘军兰等人一直将被害人何毛英控制在车上,并让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和朋友筹钱。直至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军兰收到被害人朋友和家人汇款后,才将被害人何毛英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毛英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军兰以索债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军兰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此案系因被告人索取债务而引发,可适当减少被告人的刑罚量,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