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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返聘退休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孙克涛   发布时间:2013-05-24 15:25:59


    【案情】

    龙平退休后被公司返聘为保安,从事公司安保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值的某日晚上12时,龙平因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

    龙平家属就赔偿问题与公司达不成协议,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龙平是退休人员,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遂认定龙平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局管辖范围。龙平家属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龙平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分歧】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龙平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此有两种观点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龙平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死亡,属于工伤行政确认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龙平虽为退休人员但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其所提供的劳动在性质上与其他劳动者并无差异,其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第二、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劳动年龄只有下限规定,对上限并没有明文规定,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于法无据。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龙平与公司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其死亡应当以民事法律规范处理,而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龙平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主要理由是:第一、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主体双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对劳动者一方,就是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具有劳动能力。本案中,龙平入职抚州某公司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因此龙平与抚州某公司并未成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对待。第二、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龙平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费,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龙平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龙平与抚州某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因此,龙平与抚州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认定龙平与抚州某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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