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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奶工与乳业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作者:胡显耀 万卫华   发布时间:2013-03-05 10:53:18


    【案例】

    原告刘某于2004年12月起为被告乳业公司所辖奶站送奶(按居民订购的牛奶品种和数量送达,同时带回上一天产生的空奶瓶)。该奶站实行按送奶货量计酬(按瓶提成),多劳多得。被告乳业公司未与原告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年休假工资。

    【分歧】

    对刘某与乳业公司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每天接受乳业公司考勤管理,送奶路线相对固定,与乳业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种意见:刘某工作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其与乳业公司形成的是按照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原告刘某与被告乳业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一、送奶工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

    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一方是否在另一方的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劳动过程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原告刘某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担牛奶运送风险,对送奶任务的安排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并非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一样,每日履行8小时的工作制度,随时听从单位安排、调遣。被告乳业公司奶站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主要是受牛奶生产规律性、保鲜需要以及居民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原告刘某的工作时间、运输路线相对固定,但并不能由此认定被告乳业公司奶站对原告的劳动实行指挥监督。从工资发放上来看,被告乳业公司奶站对原告刘某发放劳动报酬,以量计酬,与劳务付出具有对价性,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并不相同。综上,原告刘某不适用被告乳业公司的劳动管理规则,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二、送奶工作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注重劳务提供过程,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揽关系注重劳务提供结果,承揽人自担劳动用工风险。被告乳业公司奶站将部分牛奶运送业务外包给原告刘某完成,按工作数量和质量向原告刘某支付报酬,原告刘某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安排运送,被告乳业公司辖下奶站关心的是原告能否及时将奶送至指定地点,至于原告是否雇请他人代送,用什么工具运送,被告乳业公司奶站不作指示,即被告乳业公司奶站按固定的计件单价向原告刘某计付劳动报酬,原告刘某对牛奶无定价权,月收入相对稳定,双方形成的是按照劳动成果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

    三、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与乳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若原告刘某主张由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赔偿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支付年休假工资、支付克扣工资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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