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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司机光天化日暴力抢劫女青年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3-05-21 10:46:39
本网讯(张亮 赖海宁)
家住广西桂林市胜利路西一里的个体司机龚志祥,早上外出走到铁路附近时,看见一女青年独自行走,顿起歹心,从而使用暴力手段对其进行抢劫。2013年5月17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龚志祥抢劫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41岁的龚志祥是广西临桂县四塘乡腊村村委会腊村的农民。其因犯抢劫罪,1995年被原桂林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7月21日刑满释放。释放后他来到桂林做上了个体司机工作。2011年11月4日这天早上7点钟左右,起床无事做的龚志祥散步来到了桂林市火车始发站附近的铁路旁,突然看见一女青年独自路过此地,龚志祥顿起歹心。他看见四处无人时,即窜到该女青年旁边,搂住女青年,将其摔在地上,强行抢走女青年放在皮包内的贝多芬牌61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4元)、人民币300元、火车票1张等物品和戴在左手上的玉镯1个,并造成女青年轻型颅脑损伤、双眼球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作案后龚志祥即逃离现场。女青年被抢劫后立即报案。 当日龚志祥把抢劫来的手机卡取下,用该手机卡冒以女青年的名义给其亲戚、朋友、同事发短信,以急用钱、在南宁带的钱不够等为由,让其汇钱到龚志祥嫂子的交通银行卡内,未果。同月10日,公安机关在桂林市群众路金豪网吧内将龚志祥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其嫂子的交通银行卡,并从其住处缴获抢劫女青年的手机卡。同年11月11日龚志祥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志祥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龚志祥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原判依法认定被告人龚志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龚志祥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94元。 宣判后,龚志祥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龚志祥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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