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学才 薛昌生)
犯罪嫌疑人刘嘉俊在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为了摆脱抓捕当场以牛角刀进行暴力对抗,并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由盗窃变为抢劫。5月21日,此案经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嘉俊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29日,刘嘉俊趁温敏强在荔浦县城中路某米粉店吃米粉时,将温敏强上衣口袋内的二千元现金盗走。温敏强发现钱被被告人刘嘉俊盗走后,便起身追上刘嘉俊并与其进行扭打,扭打过程中,刘嘉俊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对温敏强进行威胁,并用牛角刀捅温敏强,但被温敏强将牛角刀夺下并将其制服。随后,刘嘉俊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因涉嫌抢劫罪,刘嘉俊于 2013年1月29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广西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12日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嘉俊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抢劫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嘉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在窃取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刘嘉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