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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湖南男子窜至江西三地抢劫16万余元获重判
发布时间:2013-05-23 10:04:17


     本网讯(袁喜林)   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恶性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勇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且分别对两被告人判处罚金若干。

  2011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于勇、王芳伙同田流波(另案处理)窜至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中心广场中源超市,被告人王芳在超市旁边的巷子门口望风,被告人于勇及田流波蒙面持刀、持铁棍撬闯入中源超市一楼办公室,用胶带将正在熟睡的保安段明凤捆绑手脚及封住嘴巴,用刀架在段明凤的脖子上威胁其交出钥匙后准备继续实施抢劫,在了解到超市内还有别的保安后,三人离开。

  2011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于勇、王芳伙同田流波窜至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五一路时代手机店,三人蒙面持刀、铁棍撬开门锁窜至二楼宿舍,抢得被害人章寿红现金200余元、华为牌T8300手机一台;抢得被害人俞康云现金500余元、华为牌T8300手机一台。被抢的两台手机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下同)2520元。

  2011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于勇、王芳伙同田流波在鄱阳县继续伺机作案,窜至鄱阳镇河鲜酒楼酒家,被告人王芳在酒家旁边小区望风,田流波及被告人于勇蒙面持刀、持铁棍撬开防盗门窜至酒家内盗窃时被保安吕建华发现后,田流波及被告人余勇对吕建华进行殴打、恐吓,抢走店内1000余元现金和香烟等物品。被抢走的香烟等物品因被害人对其数目不清,故价值不详。

  2011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于勇、王芳伙同田流波窜至广昌县城。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芳、于勇及田流波窜至广昌县日新超市后面,将超市一楼后面的窗户上的钢筋剪断,并在旁边找到一部楼梯。三人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棉线头罩爬入该超市店内,三人持铁棍、刀对分别睡在吧台内和二楼办公室的两名保安殴打、恐吓,使用胶带和衣服将两名保安手脚捆绑并用白色棉纱手套塞住其嘴巴,于勇、田流波将二楼办公室的保险柜撬开抢得保险柜内的现金16万元后,三人从开始爬进来的后窗中逃离现场后乘出租车逃至宁都县再连夜逃往湖南省张家界。三人逃至张家界后被告人于勇、王芳各分得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勇、王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各地,四次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共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4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勇、王芳与同案犯事先通谋,虽分工不同,均积极参与作案,按照分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于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二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勇、王芳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勇、王芳在抢劫中源超市过程中已经着手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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