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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研究
作者:江永平   发布时间:2013-01-09 10:21:56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当前中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现状不容乐观。根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我们对峡江县人民法院公信力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当前峡江县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实践来看,法院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同类案件的裁判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同类别的犯罪行为应得到同样的惩罚,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用相同标准对待。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主要表现为横向冲突(不同地域法院的裁判差异)及纵向冲突(不同时期同一法院的裁判差异),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监管缺失,审理过程中法院违法更换审判组成人员,适用法律因人而异,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司法保护。这种现象的存在难免使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令其怀疑司法活动过程中存在利益交易的空间和可能。  

    (二)案件上诉率较高,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近年来,通过加强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质量等系列工作,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发回改判率持续下降。但有些案件在原本不应上诉或者当事人对上诉的结果也不抱极高期望情况下仍坚持上诉,其根原在于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言行不当,或者判后答疑不到位,令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就拿我院来说,2012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48件,上诉25件,上诉率为10.2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

    (三)涉诉信访持续高位

    涉诉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2011年,上级有关部门交予我院办理的涉诉信访案件共计7件,法院自身排查有矛盾隐患的信访案件12件,县政法委交办的案件有6件。通过法院近一年的努力工作,已经息访息诉6件,消化矛盾隐患案件8件。当前涉法涉诉案件的特点有:(1)重复访、越级访突出,一些案件当事人从来没有到政法部门申诉而直接进京赴省上访,也有个别案件已通过处理,但当事人仍无理取闹,纠缠县委、县政府和政法部门;(2)信访问题涉及广泛,有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3)信访行为方式多样化,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国家、省市重点活动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等方式喊冤纠缠,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4)重点信访案件处理难度大,有的被申请人无执行能力,无法实现申请人的信访目的,有的案件证据瑕疵多,很难进行纠错,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四)执行难问题突出

    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某种程度上执行积案件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义务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藐视、不信任及司法公信力的低下。虽然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了力度,但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缓解,相当部分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甚至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转移财产,给法院执行设置重重障碍,司法确认的权利未能转化为实在的利益,使得公众对法律权威打上问号。2011年年底,我院党组在认真分析执行工作的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对执行积案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整理出历年来执行积案共计179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执行大会战活动,执结执行积案126余件,但执行积案数量仍有50余件,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彻底缓解。

    二、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因素

    影响法院公信力强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当前导致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

    (一)体制性成因

    1、司法权工具化、地方化。我国现行法制运行模式本身存在不公正的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因其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这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法定职责发生偏移,法院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地方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严重限制了司法权的功能发挥,国家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导致社会降低了对法官或对法院法律文书的尊重和信赖。根据本院2012年10月所做的关于司法是否有能力或有权威处理行政诉讼的社会问卷调查,完全相信的仅占24.08%,比较相信的占23.98%,信心不足的占33.82%,不相信的占18.12%,由此可见,一半多的人仍不相信司法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权威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2、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当前法院内部对法官的领导方式实际上是行政化领导方式,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认识等同于政府一般行政部门。在法院内部,审判员的上级有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这几级上司所作指示或命令,法官都得服从,与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制一样,出现了“审判员管事实,领导管判决”的作法,形成审与判的分离,违背了司法连续性的规律。同时,级别较高的法官还决定级别较低的法官职务的升迁。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和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对案件处理的影响力是不同的。较高级别的法官有较大的案件决定权,法官之间,往往谁“干部”级别高谁说了算,普通法官事实上处于程序操作员、事实调查员的地位。如此一来,法官开庭办案的功能被弱化,庭审作用被削弱,民众认为法官对案件的裁判起不了决定作用,有事找法院领导,甚至找政府反映,才能够解决问题,从而导致了涉诉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

    3、体制下的法官。当前法官群体的法律水平与道德水平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信。社会公众对令人忧虑的法官素质、职业化程度的怀疑是导致其对判决书不信赖的原因之一。基层法院法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真正法律专业出身并且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凤毛麟角、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参差不齐。加之基层法院法官的待遇低、地位低,虽然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部门科员,以至于有的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最终导致法官素质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求。

    (二)结构性成因

    1、社会大环境因素:诚实信用和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未得到应有重视,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法院判决的合理怀疑,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以至于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往往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之外现实生活中,发生了纠纷,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找有权力的人干预或亲自用非法手段“摆平”对方。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是先托关系,找熟人,相信通过权力的干预会使案件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官司败诉后,若感到不公平,便走上访之路,四处告状,希望能找到“大官”为自己申冤。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不断上升就是一个例证。这说明官本位思想、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2、审判组织及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充分因素

    受当事人质疑的有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或许因法院受理的案件太多的缘故,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往往出现只是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负责的倾向,其它合议庭成员成为一种摆设。承办人主导案件为枉法裁判提供一种可能,其它合议庭成员的职务不作为削弱了合议庭制度功能。而在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中,虽倡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庭审,但并未强制要求参与案件讨论的委员必须参与庭审,导致委员们籍各种原因未参与庭审,而直接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后作出案件评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活动无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整个过程于当事人而言是暗箱操作,使诉讼中的民主监督流于形式,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的公正”受到损害,程序公正也就成为追求实体公正的牺牲品。

    同时,因我国诉讼法对法官判案依据的各种理由未要求详细说明,因而在判决主文中,许多法官对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规定采用简单罗列的方式,对于为什么作出如此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均未作出解释和说明,对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内在关联也未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可以说“判你没协商”。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官论证说理能力不强,以至于不会说理,不敢说理。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导致不少输了官司的当事人对“眼花缭乱”的判决书心存“疑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致使涉诉信访案件频频发生。

    3、执行难因素

    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就民事审判而言,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那么审判的权威性最多也只能是理论性的,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反而产生多方面的消极意义。“法律白条”现象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执行难问题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会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失去信任,极大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一)确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理念的高级形态,特指主体在认识和运用司法客观规律,以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代表正义、文明、进步与科学的司法态度、司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和,是符合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要求的文明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为:

    一是公正理念,因为公正是人们建立法治信仰的基础;二是法律权威理念,因为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是该国治国策略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区别,而在法律权威的树立进程中,自上而下的观念建树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路径。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教育,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地服从法律,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执政活动,切实树立法律权威;三是平等对待理念。因平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制裁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四是司法独立理念。因为司法独立作为法治社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要求;五是人权本位理念。因为人权保障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司法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人权。为人权救济提供司法途径,实行人权的司法保护,是现代司法理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六是权力制约理念。司法权力的滥用必然产生司法专横与腐败。因此,对司法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当前,要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规范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使监督制约工作真正做到有序和有效,从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适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实现法律。

    (二)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独立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实现司法独立,要求对权力资源重新配置,确立司法权在权力格局中的应有地位,实现司法的非行政化、非地方化。

    首先必须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方的法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的徇私枉法、任意曲解法律、弯曲或掩盖事实真相的现象不断蔓延升级,使司法的统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的领导掌握司法人员升降去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门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撤职、免职或调离;要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要消除这些弊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

    其次,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改革法官准入制度,严格法官任职条件,建立起精英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减少法官编制,把在法院中不从事审判工作但享有法官职称的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单独序列进行管理。细化选任资格的具体要求,重视司法对法律社会实践的高度要求,从执业律师、检察官中选任,促进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良性流动,同时从各学科的法学者中精选出一定数量的法官充实法官队伍。取消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建立法官平等化、专家化制度,确保法官之间互相独立。完善法官继续教育、考核、奖惩及职业保障制度,提高薪金待遇,增加其他福利保障,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限。健全法官约束机制。设立法官考评、惩戒委员会,实行法官弹劾制度,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和定期交流制度。

    再次,改造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保证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重新制定审委会规程,确定其合理权限,严格限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范围,规范其工作程序,使审委会审理案件不能游离于审判规则之外,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在亲自体验和个别感悟之上建立内心确信,而不是听听汇报就随意作出判决。同时要提高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避免谁行政职别高谁就是其成员的弊端,应以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办案能力和工作经验的综合水平为选拔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其短,发扬其长,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量。

    (三)完善司法权监督机制,开创法院司法公开新举措

    对司法权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行使司法权法律监督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司法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完善司法权法律监督机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是明确人大监督的法律地位。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其次是落实检察监督的法律职责。检察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维护法治统一实施的权利,其通过程序性权力的行使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间的制衡架设桥梁,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及审判权相区别的国家权力,其法律监督职能是通过行使自己特有的检察权来实现的,从而保证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再次是完善法院审判监督机制。一是建立法官遴选和惩戒机制,正确处理好健全法官自律机制与审判权监督二者之间的关系;二是结合当前的审判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建立适应法院规律的内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法院科学审判管理体制;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以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四是建立违纪违法审判追究制度,保障审判管理体制效率和秩序价值的实现。

    近些年,峡江县法院积极探索司法公开的新途径,推进法院信息化进程,探索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管理促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公开的科技化和互动性方面有很多好的做法。2007年以来,本院开通数字法庭,直播庭审,实行自由旁听制度,公民只需出示身份证明,只需经过安全检查,随时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开通司法信息查询热线,公民可了解案件的立案、承办、开庭到结案的相关信息,设立司法公开信箱和民意沟通信箱,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司法宣传,合理甄别、引导公众判意,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司法个案往往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公众判意”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若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主动、合理地应对民意期许,易致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认同。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拓宽司法公信力的辐射面。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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