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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劫取77万元 四男子犯下惊天大案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3-05-17 12:58:39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石别镇、刘三姐乡几个20-27岁之间的亡命之徒,铤而走险持枪劫取他人77万元巨额现金,制造了一起惊天大案,最终自食其果,均被判重刑。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四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罚。

    2011年1月初,被告人罗勇、张玲经密谋后决定抢劫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结算室的交易现金,并纠集被告人卢景飞、莫文志一同参与作案。期间四被告人分头准备作案工具,罗勇准备了其私藏在家中多年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莫文志找其朋友借得一支自制单管转轮式猎枪。为便于实施抢劫,罗勇、张玲、卢景飞商量后决定先抢一辆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011年1月24日晚,张玲窜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以租车为名,骗被害人潘观敏驾驶其一辆红色雪佛兰牌三厢小轿车到宜州市刘三姐乡龙潭村路口附近,埋伏在此的罗勇、卢景飞事先已将石头堆在路上拦车,待潘观敏下车搬石头时,罗勇、卢景飞即分别持仿“六四”式手枪和自制单管转轮式猎枪威胁潘观敏,并用封口胶将潘观敏绑在附近的松树上,抢走潘观敏的小轿车、一部手机及700元现金。

    抢得车子后,四被告人又先后准备了铁锤、自制汽油燃烧瓶、头套等作案工具,并对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进行踩点。2011年1月26日15时许,张玲驾驶抢来的小轿车搭载罗勇、卢景飞、莫文志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到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结算室门口。由张玲留在车上接应,罗勇持铁锤砸开结算室的防盗门,卢景飞持自制单管转轮式猎枪、莫文志持仿“六四”式手枪冲进结算室威胁里面的工作人员,抢走结算室电脑桌上的现金及两个装有现金的铁皮箱共计77万元现金,然后与驾车接应的张玲迅速逃离现场。

    作案后,罗勇、卢景飞在卢景飞家将抢劫所得的赃款分成四份,每人分得19万余元现金;张玲、莫文志将作案使用的小轿车开到宜州市刘三姐乡龙潭村龙怀屯附近的土岭烧毁;罗勇将作案使用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及“六四”式手枪子弹四发、“五四”式手枪子弹三发装在一鞋盒里交由其朋友罗晓华保管,事后罗晓华将装着枪支、弹药的鞋盒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2011年1月2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四被告人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了抢劫所得的赃款689400元,并从卢景飞家缴获作案使用的自制单管转轮式猎枪及猎枪子弹十二发。

    经鉴定,作案使用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自制单管转轮式猎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潘观敏被抢的车辆价值53100元,被抢的手机价值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玲、罗勇、卢景飞、莫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了四被告人抢劫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所得的大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景飞、莫文志二被告人均属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罗勇犯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卢景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莫文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潘观敏的经济损失53850元及被害单位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的经济损失806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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