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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穿雨衣戴头盔持假枪抢劫金店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05-16 10:12:03


     本网讯(朱建明 薛昌生)   广西荔浦县两男子夜幕中趁着天下大雨,身穿蓝色雨衣,头戴全封闭式摩托车安全帽,携带假手枪、电棍、铁锤等作案工具对县城一金银珠宝店进行抢劫,抢走价值7万余元的黄金首饰。5月14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李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韦永东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各一万元。

  2012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成强、韦永东趁着天下大雨,身穿蓝色雨衣,头戴全封闭式摩托车安全帽,携带假手枪、电棍、铁锤等作案工具,来到荔浦县世爵百年珠宝店,由被告人李成强持假手枪及电棍控制金店内的工作人员,由被告人韦永东持铁锤敲碎金店内的柜台,随后二被告人共抢劫黄金项链五条、黄金手链十条。抢劫后,二被告人在逃离作案现场的途中,将作案时使用的雨衣丢在荔浦县网虫网吧门口,将电棍、假手枪等作案工具丢弃到荔浦河中。抢劫得手后,被告人李成强、韦永东将抢来的黄金分别拿到柳州和南宁等地进行销赃,共获得赃款人民币46000元。经查,被告人李成强、韦永东所抢的五条黄金项链、十条黄金手链的进货价为人民币69447.8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赃款人民币69847元退回给荔浦县世爵百年珠宝店。另查明,被告人李成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成强、韦永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本案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强、韦永东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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