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利用迷信掩人耳目 男子秘密掉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5-16 14:00:22


     本网讯(卢瑾)   被告人利用母亲对儿子的爱,采用迷信的方式骗得被害人信任后,再采取秘密掉包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钱财。5月15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以华海明、曾小荣均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和“阿兰”(另案处理)三人从江西省瑞金市来到铅山县。在铅山县河口镇辛弃疾广场,被告人曾小荣和“阿兰”以寻找台湾老中医治病为由,将被害人周春英骗至复兴北路金家弄的一处民房屋檐下,再由被告人华海明冒充台湾老中医的孙子,称周春英家中近期将有灾难,而化解的方法需要周春英拿出身上的金银首饰和现金来祭拜解灾。周春英相信后便将身上的人民币1,200元以及身上佩戴的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取下交给华海明用红纸包好。随后,被告人华海明等人将周春英带至河边念咒济度,并趁机将周春英拿出来的金银首饰及现金以掉包的方式偷走。得手后,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和“阿兰”三人随即逃回瑞金市,将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以人民币5,000余元的价格卖掉。

    2012年11月3日,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和“阿兰”三人来到铅山县河口镇农贸市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周春英发现。周春英报警后,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两被告人所得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周春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掉包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赃情况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华海明、曾小荣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