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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法对于死刑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
作者:蒋思思 发布时间:2013-05-21 14:55:55
刑法修正案八是1997刑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改,也是首次削减死刑罪名的修正案,其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现阶段,全面在立法上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那么退而求其次,以刑罚的效益性、公正性作为价值取向,在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将其适用严格控制在效益性与公正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便应该是一种相对合理且现实的选择。笔者提出自己以下几点看法供参考:
1、限制死刑的适用。限制死刑的适用符合刑罚的效益性、公正性、人道性要求。然死刑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那么适用量越大,越不符合人道性的要求,反之则越接近人道性的要求。而且限制死刑不只是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而且在我国现阶段也是极为现实的选择。新刑法相对于经特别刑法修改的旧刑法对死刑所做的较为严格的限制,标志着我国由广用死刑到限制死刑的立场的转变;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切实地表明我国削减死刑适用的态度。在新刑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的数量锐减。 2、完善并严格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正确适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为达到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死刑复核程序应在现实中发挥保障死刑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数量、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统一适用法律、保障死刑案件的司法公正等作用。为保证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相当必要。 笔者还认为可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使与案件有关联的相关当事人参与到整个过程中,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严格死刑执行程序,防止错杀。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负者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对该适用死刑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再进行一次审查,发现有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况,要及时按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以切实防止错杀,使执行死刑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4、适当改变死刑执行方式。竟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在近期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可以刑罚的人道性作为价值取向,改变死刑执行的方式,减少血腥的枪决方式,逐步改为利用药物实行“安乐死”, 让被执行死刑的人减少痛苦,也是对人权的一种重视。笔者认为可以作为废除死刑的一种过渡手段。 中国的特殊国情,走上一条由逐步限制到最终废止的道路,这是历史所趋。对于中国现阶段来说,死刑应该限制性地存在,然后逐步地被废止。尽管现在的我国距离废止死刑的终极目标还很遥远,但是,通过逐步完善我国刑法及相关形势政策,以及各方的努力,我们已经看见了透出层层浓雾的那一丝曙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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