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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妻逃亡八载后投案获死缓
发布时间:2013-04-03 09:54:47
本网讯(谢斌)
2013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被告人伍贤银杀妻案,该案判处被告人伍贤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被告人伍贤银与黄男林(殁年,24周岁)结婚,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导致感情不和。2004年3月以来,黄男林向伍贤银提出离婚,伍贤银不同意,为此双方经常吵架。同年9月1日下午,双方在黄男林继父陈历钎的陪同下到资源县车田乡政府协议离婚,因伍贤银不同意未果。当日晚上,伍贤银在村民刘家祥家吃饭时,流露出杀害黄男林的意思表示。次日上午8时许,伍贤银与黄男林在黄男林母亲彭申妹家吃了饭后,黄男林与继妹陈玉兰前往陈历钎家中,伍贤银见状即追随其后,途中伍贤银与黄男林再次发生争执拉扯。当三人走至车田乡海棠村冲坨村民组牛罗田(地名)小路上时,伍贤银再次拉扯黄男林,黄男林不从,伍贤银便用双手掐住黄男林脖子,在黄男林争扎过程中,伍贤银用左手掐住黄男林的脖子,右手抽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朝被害人黄男林左胸口、眼面部、胸部、手臂等部位乱捅数刀,将其捅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黄男林心脏刺破大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告人伍贤银作案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称自己将妻子黄男林杀死了,但其随后外逃,直至2012年1月22日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贤银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其应当明知持刀捅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且案发前亦有杀人的意思表示,仅因被害人要求离婚就实施了持刀捅被害人致命部位数刀,不予施救即逃离现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伍贤银于2012年1月2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伍贤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伍贤银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丧葬费用,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一审宣判后,伍贤银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广西高院复核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广西高院认为,被告人伍贤银因被害人要求离婚就蓄意报复,明知持刀捅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发生,仍实施了持刀捅被害人致命部位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系因婚姻纠纷引发,被告人伍贤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丧葬费用,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要求从严惩处等因素,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故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核准。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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