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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死刑适用开启文明司法之门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8-23 16:56:25


    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5日至6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希望广大法官牢牢把握法律精神,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更加注重提高证据意识,更加注重程序与实体并重,更加注重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高司法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会议上透露,2011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有所下降,2011年诉至法院的故意杀人犯罪同比下降2.31%,绑架犯罪同比下降10.53%,抢劫犯罪同比下降8.91%。张军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7月7日人民日报)

    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人民法院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必然;严控死刑适用的力度、范围符合国际司法的世界性潮流,树立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严控死刑是对刑法谦抑性理论的实践回应和人本关怀,有助于凸显刑事司法的母爱主义。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严控死刑适用开启刑事司法文明之门。

    严控和慎用死刑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必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对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应当以教育、感化和预防为主,充分扩充刑事审判的教育功能、预防功能,而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甚至不排除死刑的适用。但是死刑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对罪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主体的年龄等应当进行严格区分,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限度和条件域。因为对于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可以以其他刑罚替代死刑的犯罪行为,都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严控死刑适用的力度、范围符合国际司法的世界潮流,树立中国负责任的良好大国形象。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已经废止死刑,还有不少国家在事实上废止死刑,并向国际社会公开承诺不适用死刑;保留死刑并适用死刑的国家已是相对少数,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据统计,“截至2005年2月,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与地区在法律明确上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38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实际上废除了死刑(10年中没有执行死刑,并向国际社会承诺不执行死刑)”。因此,从相关的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严控死刑乃至飞出死刑是国际司法的世界潮流。而且大国应当是一个对本国国民尽显人本关怀,为其公民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国家。而死刑的适用无疑会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自然就成为无稽之谈。因此严控死刑适用的条件域符合国际司法的世界潮流,有助于树立中国负责任的良好大国形象。

    严控死刑适用的力度和范围是对谦抑刑法理论的实践回应与人本关怀,彰显刑事审判和刑事司法的母爱主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刑法的谦抑性的实质是国家作为一种暴力统治工具,其暴力性的退让和内敛,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公民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及观念的改变。传统的绝对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向现代刑事政策的犯罪相对主义转变,这种转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国家权力不是不受制约的,国家的能力也不是绝对的。重刑和重罚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也不一定能有助于遏制犯罪,从犯罪现象的社会必然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合理性的认识出发更有利于人们选择合理的刑事政策。而严控死刑不仅是对谦抑刑法理论的实践回应与人本关怀,亦能彰显立法严控死刑适用力度的本意和立法目的。死刑是对人最严厉的惩罚,因为死刑的适用直接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没有了生命权载体,公民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对死刑适用范围、条件的严控能够有效促进少杀、慎杀,促进刑法由严厉向谦抑转型。死刑的适用可能不仅仅是对罪犯生命的剥夺,还有可能是对几个家庭毁灭性的灾难,让生者看不到生活的希望而痛苦不堪。因而严控死刑适用力度和范围,尽显了刑事审判和刑事司法的母爱主义,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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