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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杀害3名中学生凶手庞志鸿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3-03-04 10:57:31


     本网讯(江滔)   3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0年9月11日杀害博白王力中学3名学生的凶手庞志鸿被执行死刑。

    庞志鸿,男,广西博白县大垌镇凤坪村人;与被害人刘某(王力中学高二女生))系恋爱关系。2010年9月10日晚,因刘某未按事先约定到庞的住所,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刘某当晚委托同学将庞送给其的手机退回去,庞不愿接收。次日早上,庞到王力中学大门口路段守候刘某,看见刘某后便劫持,遭到刘某的反抗。此时上学路过的庞某、钟某、梁某、何某等7名王力中学高三男生发现后即劝阻和出手施救。庞志鸿随即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挥刀乱刺,先后将学生刘某某、庞某、钟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刺伤;刘某某当场死亡,庞某、钟某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梁某某、何某某受重伤。作案后,庞志鸿即带着作案时用的那把尖刀,搭乘一辆三轮车逃离现场回到博白县南洲南路的住所,换掉带血的衣服后,跟堂弟一起搭乘班车回到老家。博白警方当天共出动了300多名警力在各个路口设置了20个关卡,并派民警到附近多个乡镇搜寻凶手的下落。当天下午1时20分,公安民警在博白县松旺镇一家水果摊看见了正打算乘车外逃凶手庞某鸿将其抓获。

    2011年10月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庞志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3死2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最严厉惩处,遂判处庞志鸿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庞志鸿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高级法院上诉。2012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犯故意杀人罪庞志鸿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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