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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毒枭”陈永革被执行死刑 贩毒2000余克
发布时间:2013-01-09 13:41:15


     本网讯(茅鹤振 高卫萍)   1月9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命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毒枭”陈永革执行死刑。

    据悉,现年45岁的陈永革系四川省成都市一职业毒贩,常通过熟人等介绍贩卖毒品。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陈永革经他人介绍,与特地从安徽省合肥市前来购买毒品的宋双全(已判刑)结识后,以冰毒(晶体状甲基苯丙胺)每克240元、麻古(颗粒状甲基苯丙胺)每粒40元的价格,先后四次贩卖给宋双全甲基苯丙胺共计967.97克。前三次交易后,宋双全将毒品带回淮南市,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赵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第四次交易后,宋携带所购毒品乘坐旅客列车前往江苏省徐州市,欲转车返回淮南市途中,在徐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查获藏匿其身上的麻古11.4克和冰毒494.81克。公安机关根据宋双全的供述,于2011年3月7日在成都市金牛区熙城国际小区地下车库将陈永革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631.89克。公安机关随即对陈租住的2单元2704室卧室进行搜查,查获甲基苯丙胺496.96克和4台电子秤。在搜查的当场,公安机关还一并抓获陈永革的“干儿子”肖隆(已判刑)。据肖隆供述,2010年1月,陈永革在租住处交给肖10克“冰毒”,肖贩卖后将1800元贩毒款交与陈永革。

    被告人陈永革贩卖毒品数量大(共计达2000余克),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永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永革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永革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连线法官:对毒品犯罪要打防并举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顾军伟在分析现行毒品犯罪的特点时,他用了6个字来概括,即“多元、共犯、隐蔽”。

    顾庭长说,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很多人由于对其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出于好奇心或者寻求刺激而吸食,导致毒品市场扩大。从毒品种类和犯罪主体来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既有传统毒品,又有新型毒品(比如麻古、k粉等);贩毒者大部分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毒品带来的危害巨大,它不仅侵蚀吸食者的身体,更重要的是摧毁吸食者的意志,会使吸毒者产生幻觉,引发其他犯罪,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大部分毒品案件系共同犯罪,以亲情、朋友为纽带,呈现“家族化”犯罪趋势。贩毒者往往行踪诡秘、居无定所、犯罪行为隐蔽、手段翻新,为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不小难度。

    为依法准确打击毒品犯罪,上铁中院始终保持打击犯罪高压态势,坚持多措并举,对毒品犯罪实施“严打”方针,注重打防并举;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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