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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如何作证
作者:饶乃荣    发布时间:2013-05-21 11:00:01


    证人提供证言,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提供证据。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所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文不再探讨哪些可作证据使用及证据的效力大小问题,只想对证人如何作证提出一点个人的看法。

    证人以何种方式作证,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为基本考量。在立法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既是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需要,也是正当程序的要求。证人是由案件事实本身所决定的,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由于证人证方是人主观意识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人的主观意识又受到主观环境和条件的多方面的制约,证人证言容易受各种干扰,影响其内容的真实和证明力的程度。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确认应当审慎进行。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即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庭作证是证人提供证言的基本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而以书面等方式提交的证人证言,属于有瑕疵的证据,本身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证人确实存在不能出席法庭审理的客观障碍,才规定了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新《民诉法》规定了轩种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其他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健康原因应理解为只限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出出庭的。法庭审理具有时限性,在证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的情况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很难满足时限性的要求,同时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证人作证的成本。这种情况下准许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是适当的。对此规定的理解应为,证人须同时满足路途遥远和交通不便的情形。现代社会,交通发达,单纯的路途遥远不能成为证人不出庭的理由;而交通虽不便但路途较近的情况,也不能成为证人不出庭的正当理由。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地震、海啸。4、其他无法出庭的客观情况。此项规定属于兜底条款,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证人是否存在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像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就应认定为其他情形。

    此前的《民诉法》对于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只规定了以提交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又增加了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与书面证言相比,视听资料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较好地保证证言的可信度。视听传输技术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优点,全面反映证人作证时的现场情况,能够使询问证人的程序及时展开,更好地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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