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云峰 何芳华)
2013年5月16日,经过广西金城江区法院执行法官两年多月的努力,被执行人胡远明终于同意归还拖欠了16年的欠款,年逾八十的郭甫祥终于结束了他的追债路。
1997年2月2日,胡远明到郭甫祥处购买钢球,双方协商每吨2500元,胡远明共购买10.56吨,总价26400元。后因胡远明未按期还款,郭甫祥于1998年5月将胡远明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由胡远明偿还郭甫祥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33910元,并承担诉讼费1570元。判决生效后,胡远明仍然不主动履行。郭甫祥于1998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次执行因胡远明不配合,法院对胡远明进行执行拘留,然而最终还是因为胡远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2013年3月26日,已八十二岁的郭甫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线索称胡远明有房产一套。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胡远明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均无所获。原来郭甫祥所说的房产一套是胡远明兄妹四人所共有,且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法官只得多次到胡远春家中做其工作,经过法官的几次登门“拜访”耐心释法,及劝说胡远明体谅一位八十多岁老人的难处,希望其想办法偿还这拖欠十多年的欠款。法官的努力使胡远明的兄妹也受到了触动,兄妹几人也劝说胡远明尽快还款,并表示他们愿意一起凑钱将欠款还清。胡远明这才向法官表示:“拖欠这货款16年了,我也觉得对不起郭甫祥,这个钱我们兄妹几个一定凑出来还他,多年不还也是因为我确实无能力偿还,现在我的兄妹愿意帮忙凑钱,三万多元本金还是可以还清,但过了这么多年,利息太多,实在负担不起,希望法官能劝说郭甫祥放弃。”法官将情况告知郭甫祥,郭甫祥也感谢法官的努力,当即表示放弃所有逾期利息的追偿。至此,该起案件终得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