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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村民采集蜂窝未除隐患蛰伤他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17 09:42:32


     本网讯(伍兴东 廖毅)   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马堤乡三名村民贪图蜂蛹美味,将路边一棵树上的马蜂窝连同树枝砍了下来,取走蜂窝后没有清理残留有马蜂的树枝即将树枝丢弃在公共道路上,致使驾车路过的原告侯明杰因排除路边妨碍通行的树枝而被马蜂蛰伤。三人捅马蜂窝捅出了一场官司,被原告侯明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13年5月16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马蜂蜇人”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吴小忠、潘家仁、谭国元共同赔偿原告侯明杰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333.38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9月29日, 被告人吴小忠、潘家仁、谭国元在采马蜂蜂窝,没有清理残留有马蜂的树枝即将树枝丢弃在公共道路上。2012年10月1日,原告侯明杰等人开车路过时,被残留有马蜂的树枝挡住道路,原告下车搬开路上的树枝,突然被残留蜂窝中的马蜂飞来一阵猛蛰,导致原告头部、手部和腰部多处蛰伤。原告被蛰伤后,在附近村民家中进行简单处置后即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马蜂蛰伤;2、急性肾损伤;3、急性肝损伤;4、脂肪肝;5、右股静脉透析导管感染。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12 133.38元。原告认为其被马蜂蛰伤与三被告将残留有马蜂的树枝丢弃在路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后果三被告负完全民事责任。为讨一个说法,原告侯明杰遂将被告人吴小忠、潘家仁、谭国元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 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龙胜法院经过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采集马蜂蜂窝后,将残留有马蜂的树枝随意丢弃在公共道路上,妨碍车辆通行,致使原告下车搬开妨碍通行的树枝时被马蜂蛰伤,三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三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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