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原告黄海伦被狗咬伤后,因该狗咬人后跑过王中元的家门,遂将未饲养过狗的王元中告到法庭。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宣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13日晚,原告朋友麻斯林家看电视。当晚 21时,原告离开麻斯林家20多米时,被一条狗咬住大腿。此狗咬人伤后跑过通往被告王元中家门前的一条村道叉路后就看不清,由于当晚无月光,看不清狗的毛色特征,至今原告仍不知道咬伤其大腿的狗的毛色特征。原告被狗咬伤后,便返回麻斯林家向在场看电视的人说:“我被一条狗咬伤了。”麻斯林等人查看后,在原告大腿后侧确有牙痕。原告受伤后于次日上午去告知被告王元中讨说法,因此狗咬人伤后跑过被告王元中家门前,故认为是被告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被告当场否认。原告随后到当地卫生院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向医院支医药费1000元。过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遂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000元。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应举证其遭受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证据,但原告未能提供其被被告的狗咬伤的证据,仅凭借狗咬后跑过被告家门前的一条叉路,便认定是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