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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误吃毒皮蛋 因固定证据及时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05-16 10:47:31
本网讯(通讯员 孙莉)
吃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导致中毒,消费者如何维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食物中毒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王建赔偿原告陈斌、李英各项损失9000余元。
2012年8月,陈斌因邀请朋友到她家吃晚饭,在王建的摊位上买了5个皮蛋。当晚,共同吃饭的六人先后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因陈斌和其母亲李英较为严重被家人送入医院治疗,营山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急性胃肠炎。损伤、中毒的外部因素:食物中毒”。第二日,陈斌的家人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到王建摊位上同一个装皮蛋的篮子里再买了几个皮蛋和前晚吃剩的皮蛋壳一同送检,后经营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皮蛋和蛋壳进行检测,结果均为“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GB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陈斌和李英出院后,找到王建,要求王建赔偿,经协商未果。9月初,陈斌投诉于营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经营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未果。同年12月,陈斌及李英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建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作为经营禽蛋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其经营的产品符合蛋制品卫生标准,其在营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解中认可,陈斌购买皮蛋时其不在场,是他儿子在门市上,并承认陈斌是其客户。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疾病预防机构确认为“食物中毒”和皮蛋及蛋壳“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GB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作为消费者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虽然王建提供了由营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送检的皮蛋《卫生检测报告书》,表明采样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的皮蛋符合蛋制品卫生标准,但该检测是于事件发生后近一个月做出,皮蛋是食品,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较低。根据事件的高度盖然性,王建出售的皮蛋与原告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建赔偿原告陈斌、李英各项损失共计9144.31元。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吃了不干净的食品引起身体不适,往往因为食品已经吃进肚子里,找销售者或生产者很麻烦,就自认倒霉。本案中,消费者发现食物中毒后,立即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未达成调解协议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最终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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