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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买药毒鱼一人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
发布时间:2013-05-10 09:01:34


     本网讯(李国红)   三未成年人一同买药毒鱼,其中一人溺水身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卖药人与同行人赔偿损失。5月9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被告徐明与其父母、被告杨桦与其父母应各补偿两原告龙平、蒋兰7000元;被告李小根补偿两原告6000元。

    受害人龙成系两原告之子,事发时为初中毕业生。受害人龙成与被告徐明与杨桦均为未成年人。被告李小根系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化肥、中低毒农药等。2012年8月20日中午,龙成与被告徐明与杨桦一同前往被告李小根处购买农药,之后即前往目的地毒鱼。不久,被告徐明与杨桦只见龙成的衣物,而未见龙成本人。此后,两人拿着龙成的衣物四处寻找龙万成。晚上八点左右,在毒鱼地打捞起龙成的尸体。事后,居委会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被告杨桦方未到场,最终未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徐明、李小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徐明补偿两原告7000元、被告李小根补偿两原告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死者龙成与被告徐明与杨桦均为未成年人均属未成年人。两原告系龙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两原告在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方面未尽职尽责,以致龙成在脱离父母的监管后,又在未有成年亲属的陪同下与另外两个未成年人徐明、杨桦相约去毒鱼,最终导致龙成不慎意外溺水身亡。故两原告的监护不力是其子龙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明、杨桦法定监护人虽亦未尽监护职责,而该过错行为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龙成是与被告徐明、杨桦一同毒鱼过程中意外死亡的,则被告徐明、杨桦及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两原告与被告徐明、被告李小根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被告杨桦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补偿金额应参照其他当事人达成的补偿金额为宜。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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