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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以人为本保障旅游者权益
作者:黄 礼   发布时间:2013-05-15 15:08:30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

    旅游业被誉为是没有烟囱的“工业”。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

    然而,伴随旅游业飞速发展,出现的景区门票过高、“零负团费”、导游强制购物、“减肥餐”、旅行安全等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广受群众诟病。

针对景区门票过高的问题,尤其是湖南省凤凰县将古城整体打包收费的举措,更是引起来社会广泛的批评。《旅游法》规定:门票及其他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零负团费”是近年来众多旅行社招旅客的法宝,但同时也是旅游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针对 “零负团费”和强制购物问题,《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安全关系着旅行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切实地把旅游者的权益从纸上落到地上,还需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加强宣传贯彻、加大执行与监管力度,为旅游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完善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 刘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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