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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起争议 法院主持公道保权益
发布时间:2012-08-09 08:48:23


     本网讯(通讯员 宋萍 张清丽)   出现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赔偿问题、赔偿数额使得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纠纷。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解决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保障了各自的合法权益。

  2011年6月初,王三(化名)驾驶安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轿车行使至安阳县乔家乡某路口时与在路南等车的月梅(化名)、月洁(化名)相撞,相撞后王三驾驶的轿车又与秀国(化名)停在路南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月梅、月洁受伤,秀国电动三轮车损坏,后月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三负事故全部责任,月梅、月洁、秀国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三分别与各受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秀国车损3000元,赔偿月洁各项损失35000元,赔偿月梅亲属各项损失130000元,以上赔偿共计168000元,王三已全部支付各受害人。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某某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具有赔付义务。王三对于本次事故中各受害人的损失168000元已予以赔付。因此王三要求某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其赔付保险金12000元。

  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但认为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共计应为72194.52元。王三在此之外自愿多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另保险公司认为该赔偿款应赔偿给车主,即安阳市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而非王三。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安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投保人于2011年5月中旬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根据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王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且王三已向第三人支付赔偿款168000元,王三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保险理赔,其请求中的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三保险金72194.52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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