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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法院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探究
作者:余磊 刘娜   发布时间:2013-05-15 14:59:04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增加,银行做为我国的贷款企业首当其冲。但是贷款到期后企业或个人无法及时归贷,银行就会采用司法手段追偿逾期贷款,法院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也就随之增多。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重点,也是一大难点。探索和分析金融纠纷案件的原因,寻求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出路及执行方法,以树立法院权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对维护金融信用,保护金融债权,建立一个有借有还、恪守信用的金融秩序,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从执行实践来看,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三大特征,即生效判决的执结率低、实际执行效果差、执行的可挖潜余地小。金融纠纷案件不能得以及时执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建设不完善。企业效益低,无力清偿。从实践看,企业不景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较底,这是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企业自身约束力差。他们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等金融系统的款项是普遍现象,今贷明还,拆东补西现象严重;被执行企业的财产产权不明确。有些企业在成立之初,就钻法律的空子,造成财产不清,权属不明;恶意逃避债务。有的企业趁改制之机,采取各种手段,设立新公司,从而逃避债务。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企业单位大多数是面临倒闭、关、停、并、转在改制之前所欠债务约定不明。机关事业单位无经费来源,多年陈欠无力清偿。

    2.金融部门自身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漏洞多,防范和化解措施不力,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严格化,未能坚持“三查”制度。多年来的信贷政策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银根或紧或松,时宽时严,信贷处于“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的怪圈之中;风险意识淡薄,担保流于形式,影响法院执行。由于在信贷担保过程中,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没有对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作深入的细致审查,造成虽有信贷担保存在,但起不到担保应有的作用,流于形式;金融部门拘泥于仅以现金的方式清偿债权,不愿用以物抵债等其他方式来清偿债权。

    3.人员流动复杂化,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个别当事人素质低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导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积案数量也不断增加。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还有一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4.执法环境差,领导指意多,部门干扰多。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是目前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以某一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或有的企业是本地的主要税源,对这些企业的执行往往会得到行政干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还有一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人大要求加大力度依法执行,政府要求保护地方经济,法院执行人员只好见机执行。社会各界为法院设置执行障碍多,配合、协助法院执行的少。

    综上所述,企业建设不完善导致企业自身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及守法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人员流动复杂化,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人去财空,无法执行;另外,由于信访条例不健全、执行不严,只要当事人因执行上访,有关部门不管原因,只要结果导致执行左右为难。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二、解决方向之我见

    总之,造成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部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执行力度。

    1.完善立法,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首先倡导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尚,同时消除各种形式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本要求。只有充分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减少法院执行工作的阻力和困难,才能为彻底解决金融纠纷案件“执行难”提供保证。

    2.金融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控制源头。金融部门要规范金融秩序,加强对企业开户的监管力度,在信贷中要严格“三查”制度,确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能为以后的执行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延伸服务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提高自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审理和执行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帮助了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职工生活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能够及时请示汇报,谨慎处理。

    4.法院自身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措施。完善法律文书,法律规定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刑附民、公证仲裁等。一些案件因再审重审,几经周折使执行期限无限期的延长。有些案件当事人不管有理无理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就申诉、上访。致使一审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彷徨不前,左右观望。故进一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加大执行力度,查找被执行企业的财产,采取多种方式的执行方式,确保案件的执行效果。

    5.积极普法,增强申请人的风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一些案件难以执行,一方面交易过程风险意识差。出现纠纷进行诉讼时,没有及时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判决生效申请执行时,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这是法律意识欠缺的表现。

    三.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深化制度改革

    金融案件执行难,更深刻的要从制度上解决,金融机构更应该完善借贷制度。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通过改革建立起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执行局内部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离,从而使执行工作朝着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使各种困扰、对抗、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无隙可乘,使违规执行无计可施。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被执行人明白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也使申请人明白在执行中,只要法院执行人员严格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采取了执行行为,穷尽了法律手段,那么,即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没有全部得到实现,也应当认为法院已经尽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和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高内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全面推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对在诉讼中未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调查;对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线索的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后暂不予立案受理,进行备案登记。减少了执行案件的数量的同时也保证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权不过时效。积极、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完善自身制度建设,才能够从根本上逐步解决金融执行难的问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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