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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然——健全法院应急管理初探
作者:郑文宝   发布时间:2013-05-10 16:52:57


    我国不仅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而且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成倍增长,采用常规方法已经难以解决,这将对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了其特殊性,有时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工作时间以外履行职能,或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的多样性,已经不再局限于在一个地方,一个工作单位,一种现实状态。这也需要人民法院能适应多变的社会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思路。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规定中所指的突发事件更多是指一般的突发事件,尽管也包括突发事件对司法权运行的危害,但一般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事件。法院的应急管理机制不仅包括法院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应包括法院有效恢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预先完成的就是对可能发生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分析,以辨别突发事件对法院的潜在影响。首先应分析法院内部机构的每一个功能区域,以确定发生突发事件时可能造成的影响;其次应对重要文件和关键数据的安全性做出评估;再次应对法院关键性的服务或者核心功能进行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报告,以决定需要多少人完成这些工作以及需要什么样的物质资源,如果设施损坏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的替代设施,同时发生突发事件后,在明确什么是法院的主要任务后,以便使法院集中实现这些任务。

    选择一些替代性措施必不可少。首先是替代性工作地点。突发事件发生前,应考虑可以选择的法院工作地点。在突发事件来临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工作时,法院需要尽快对损害进行评估,以便与相应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协调法院可替代的办公场所,保证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

    其次是替代性设施。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内部的管理系统瘫痪,因此法院事务需要临时由外部设施作为替代。对于关键性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确定其他备选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以作为后援。

    再次是替代性通讯系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法院通讯系统中断或出现故障,应当提前预备有其他的联络方法。因此必须将联系人名单分发给每一名工作人员。如果突发事件导致通讯系统无法修复,法院必须求助于其他方法来通知工作人员,比如可以通过其他传媒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和公众。

    第四是替代性数据资料。如果法院因突发事件无法挽救存储于不同介质中的相关数据资料,法院必须采取其他可替代的方法。比如法院管理系统如果形成网络,那么这部分数据资料可以共享。

    最后是替代性工作人员。突发事件发生时法院可能因此人员短缺。法院可能需要聘请短期的工作人员和危机干预专家,以保证法院最基本的运转。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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