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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基层法院“法官断层”情况的分析
作者: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李昕溟 发布时间:2013-04-28 14:59:40
“法官断层”是指法官队伍整体结构中某个年龄段、学历段、职务段或能力段等出现的严重空缺现象。本文以年龄层次要素为切入点,对该法院五年来(2008年至2012年)人员及法官的数量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求分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和找到填补这种断层的途径,对加强今后的法官队伍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现象:该法院现有编制64个,实有57人,其中法官31人,占全院人数的54%,一线法官23人,占全部法官的74%。近年来,年均结案1287件,人均结案60件。 (1)法官“断层”。法官队伍做为一个整体,其人员的年龄结构理想状态应当均匀分布。该院有法官31人,30岁以下0人, 31至40岁7人, 41至50岁19人, 51岁以上5人。呈头大尾小的蝌蚪状分布,41岁以上“中老”法官占77%的比例, 40岁以下的“青壮”法官比例明显偏小,30岁以下 “断层”。 (2)人员负增长。以该院2008年既有人员为基数,五年来,累计流失的人数为10人,其中法官8人(其中51岁以上的6名,41至50岁的2名),占流失人数的80%。以上流失人员中有8人因地方政策提前离职离岗(其中6人为法官,占流失法官的75%);有1名法官死亡;有1名法官辞职。2008年以后五年来共招录12人,有3人因工作调转及再次考入其他单位等原因离开该院,即实际招录9人,其中4人现已成为法官。综上,五年来,人员负增长1人,法官负增长4人。 原因:2010年5月中央下发相关文件后,该院虽无提前离职离岗的法官。但此前提前离职离岗的人员仍然占用编制,并不转换为“空编”,因此不能用来招录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此间虽也在补充人员,但受“空编”数量限制及当地财政供养能力限制,能补充的人员本就有限,其中还得考虑法官以外工作人员的需求,因此,法官只是招录人员中的一部分。新补充人员到用人法院后再次考录至外地或调转,是该类人员流失的常见原因。此外,新招录的法官最快也需要经过两年半的时间(1年的试用期、1年的预备法官培训及近半年的初任法官审核)才能被正式任命为法官。法官的流失是批量的、瞬间的,而法官的补充和任命是少量的且需要较长的期间,因此会出现法官人员的负增长。 对策:针对目前实际状况,对各类新招录人员尤其是法官,应设置最低服务年限,限制被招录人员及用人单位违规调转和另行“考” 、“录”。上级法院协助基层法院加强与地方组织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国家禁止法官提前离职离岗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给予“编制”扩充。进一步缩短法官审核、任命周期。 建议:法官数量流动应遵循“有退有补,适时缓增”的原则。即法官数量的减少与补充应予持平,及时招录法官人员的同时,还应考虑年龄结构,适时招录,注重可持续的补充法官,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缓缓增加法官数量,使法官队伍在年龄上有梯次、有接替。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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